法院关于经济适用房产权问题主要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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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9-11-04

北京房地产专业律师靳双权,专业代理二手房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等房产纠纷案件。从业十二余年,带领专业房产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在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房地产纠纷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你。(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纠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公司名称等均为化名,如有雷同,可以联系我们,我们将予以撤销。)

本院认为,被告徐华孝、李芳琴将抽签所得的涉案房产让与两原告,两原告将第二期经济适用房的抽签权,即在法律上属于债权范畴的期待利益让与原告,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也不存在法定无效的情形,协议应属于合法有效。被告徐华孝、李芳琴在涉案房产符合上市交易条件时,负有协助两原告办理涉案房屋产权过户手续的义务。虽然徐闪未在相关的协议上签名,徐闪对协议内容是知情的,也没有在两被告履行协议的主要内容即第二期经济适用房抽签之前向两原告提出异议,可以认定第三人事后追认了该协议。综上,因被告徐闪并非合同相对人,应由合同相对人被告徐华孝、李芳琴承担履行上述协议协助两原告办理涉案房产过户的义务。

综上,两原告的诉讼请求大部分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八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坐落于东阳市吴宁街道城南西路131巷12号1单元202室房屋归原告胡庭苗、楼小莲所有,被告徐华孝、李芳琴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协助原告胡庭苗、楼小莲办理上述房屋的产权过户手续。

二、驳回原告胡庭苗、楼小莲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978元,减半收取1989元,由被告徐华孝、李芳琴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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