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对于分配遗产问题核心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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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9-11-04

北京房地产专业律师靳双权,专业代理二手房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等房产纠纷案件。从业十二余年,带领专业房产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在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房地产纠纷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你。(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纠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公司名称等均为化名,如有雷同,可以联系我们,我们将予以撤销。)

本院查明

本院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分配遗产时,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应当予以照顾。原审审理中已经考虑了张强患有精神疾病,生活较为困难的情况,在确定本案遗产继承份额时对张强予以适当的照顾,张强在房屋分割中占有较大的份额。现上诉人张强提出要求今后二十年的生活费、医疗费,共计50余万元,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张强提出的5.5万元现金、抚恤金及4万元债权一并分割,其也应分得较大份额的主张,因在房屋分割比例上已经对其给予相应的照顾,故原审认定对其他遗产平均分配,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张强称其经营企业,父亲代为收款,该款项应当予以返还,其他继承人均予以否认,张强也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该款项存在,故对该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如有异议,可另案告诉。

张强提出张文杰没有给母亲治疗,遗产应该少分的上诉主张,亦未能提供证据对该主张加以证明,故张强的该上诉主张,不能得到支持。

张强提出张文杰出租房屋的收入应予以分割的上诉请求,张文杰承认被继承人张建某去世后的租金由其管理,张强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被继承人去世前的租金也在张文杰处,故原审认定分割被继承人张建某去世后的租金。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一款(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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