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被继承人姚默默于XXXX年XX月XX日死亡。其父母均已死亡。被告张露露与被继承人姚默默于XXXX年XX月XX日登记结婚,二人无婚生子女。被继承人姚默默与前妻育有一女,即本案原告姚明。被继承人留有遗产房屋一处,坐落于沈阳市铁西区,该房屋为被继承人姚默默与被告张露露的共同财产。原、被告均认可该房屋现价值为30万元,现被告张露露在此房屋居住。被继承人姚默默于XXXX年XX月XX日立有遗书一份,载明“今有姚默默先死了房子给姚明,工资给张露露,切切按着办”。庭审中被告张露露对该份遗嘱真实性有异议,申请笔迹鉴定,后撤销笔迹鉴定。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原告向法庭提交的死亡医学证明书复印件、结婚登记申请书、证明、遗书,被告向法庭提交的房屋所有权证、出售公有住房协议书、收据等证据,在卷为凭,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被告对原告提供的遗书有异议并且申请笔迹鉴定,后又撤销鉴定申请,故本院认定该遗书为被继承人姚默默本人书写,故本案应按照遗嘱继承处理。坐落于沈阳市铁西区房屋系XXXX年通过出售公有住房的形式购买所有权,被继承人与被告张露露于XXXX年登记结婚,故该房屋应认定为被继承人与被告张露露的夫妻共同财产,其中50%部分系被告个人财产,另外50%为被继承人的遗产,应按照遗嘱继承,由原告姚明继承。因被告张露露在此房屋居住,故房屋归被告张露露所有比较适宜,但被告应给付原告房屋继承折价款150000元(3000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