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拆迁是否应该获得拆迁补偿款及拆迁补助费?
  • 网络
  • 关于我们
  • 2019-11-03

 北京房地产专业律师靳双权,专业代理二手房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等房产纠纷案件。从业十二余年,带领专业房产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在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房地产纠纷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你。(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纠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公司名称等均为化名,如有雷同,可以联系我们,我们将予以撤销。)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08年7月21日,被告位于康营村X号院落房屋被拆迁,认定在册户籍3户,户籍人口6人,分别为被告、张华吕华南吕红贾华贾宝华,并获得了拆迁补偿款及拆迁补助费,购买了安置房。

2009年8月26日,原告作为腾退人(甲方)与被腾退人(乙方)被告签署了《孙河乡住宅房屋腾退货币补偿协议》,约定腾退地址为康营8号,在册户籍4户,户籍人口6人,实际居住7人,分别是被告、张华吕红吕华南贾华贾宝华徐东华。第四条约定,甲方支付乙方腾退补助费合计1695912元,包括1、工程配合奖120000元;2、提前搬家奖15000元;3、限期搬家补助费240000元……6、过度费15000元;7、回迁周转费0元。

原告主张《孙河乡住宅房屋腾退货币补偿协议》第四条第1、2、3、6、7项为无效条款,理由为协议违反了2009年8月6日孙河乡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孙河乡城市化建设房屋腾退补偿安置办法(修正案)》第七条第(七)项的规定即“已在本地区享受过腾退安置房的人员不再享受任何奖励政策、住房安置面积”,被告在2008年时已经享受过腾退安置房了,不应再此享受奖励。被告对《孙河乡城市化建设房屋腾退补偿安置办法(修正案)》的真实性不持异议,但称原告既然在签协议的时候知道该规定,又同意签署合同,说明原告是同意给这些补偿的。

本院认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为无效合同。《孙河乡城市化建设房屋腾退补偿安置办法(修正案)》的规定,不属于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因此,原告以协议条款违反了该条规定为由诉请无效,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北京市朝阳区孙河乡人民政府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8996元,由原告北京市朝阳区孙河乡人民政府负担(已交纳1198元,剩余部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