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胁迫签字的遗产继承协议是否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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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9-04-22

  北京房地产专业律师靳双权(13426037149),专业代理二手房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等房产纠纷案件。从业十二余年,带领专业房产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在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房地产纠纷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你。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果雷同,可以我们联系,我们将予以撤销。)


  一、基本案情


  1、原告诉称


  原告林x1、林x3诉称,我们与被告系姐弟关系,父母去世后,留下两套房产和现金约80余万元,为解决房产继承及出售问题,经协商,继承人共同签订了《遗产继承协议书》,林x3、林x1、林x2和林x7四人又签订了《遗产继承协议书(补充)》。以此两份协议书为前提条件,办理了房产继承的公证。但是到2014年5月13日,其他协议人均履行了协议中的全部条款,唯有林x2如约获得了房产和现金,却绝不履行补充协议中第二条中"林x2、林x7继承的金额由林x3、林x1支配"的约定。父母遗款管理人林x5已于2014年5月按协议的约定将现金111514元给了林x2和林x7。林x7随即付给林x3和林x1各55757元,合计为111514元。时至今日,林x2却不执行协议。原告认为,为人要讲诚信。因此,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起诉至法院。


  2、被告辩称


  被告林x2辩称,我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理由是根据继承法,我父亲在2008年写过一份遗嘱。后来林x1和林x7商量与我联系,签订一份遗产继承协议书,约定所有存款以及抚恤金由七个子女平均继承,后在公证处办理的公证。


  但是后来林x1与林x6要求中止公证,由于我分到了房子,要求我进行一定补偿,但是其他子女不同意,仍然是想按照原来方法平均继承。后来公证书上改成由林x7继承XXXX号房屋,其他财产平均继承。我继承房产xxx号,他们没继承房产我应该给他们补偿,但是父亲的遗产是给我的,不是给她的,不是像原告所说是她放弃的。关于补充协议书,我是被迫签字的,因为原告说我不签字就申请撤销公证书。所以我不同意履行协议。


  二、法院查明


  原告林x1、林x3与被告林x2系姐弟关系。父母林x与朱xx共生育了七个子女,分别为:长女林x3、次女林x1、长子林x2、次子林x4、三女林x5、幼女林x6、幼子林x7。林x于2013年7月13日去世,朱xx于2002年去世。2013年7月29日,七个子女签署了《遗产继承协议书》,约定,位于北京市西城区xx号楼xxx房(建筑面积69.9平方米)为父分配之房产,归长子林x2继承。位于北京市西城区xx号楼xxxx房(建筑面积58.7平方米)为母分配之房产归长女林x3、次女林x1、次子林x4、三女林x5、幼女林x6每人各继承8.03平方米,幼子林x7继承18.51平方米。为方便办理房产继承和出售及分配,此房的六位继承人一致同意由林x5作为此房产的唯一继承人办理房产继承和转移等相关手续,待房产售出后,六位继承人再按上述每人继承的面积分配货币资金。父母的全部存款包括抚恤金等合计人民币约80余万。此款由子女七人按相同比例平均继承,具体金额按最终结算出的实际数额分配。


  2014年4月9日,林x3、林x1、林x2、林x4、林x5、林x6、林x7至公证处就北京市西城区xxx号楼xxx号和xxxx号房屋进行了继承公证,由林x2继承西城区xx号楼xxx号房屋,由林x7继承西城区x号楼XXXX号房屋。


  2014年4月15日,林x3、林x1、林x2、林x7四人签署《遗产继承协议书(补充)》,约定,涉案的两处房产为父母共同财产,父母各自拥有一半的房产处置权为:64.3平方米。其父亲留有遗嘱把自己有处置权的房产留给林x2、林x7两人继承。两人具体继承数额已由二人协商决定。其母亲的房产处置权为:64.3平方米,按法律规定由父亲及七个子女平均继承,每人8.0375平方米。被继承人的全部房产分配结果为:林x2继承总面积中的69.9平方米(xxx),林x7继承总面积中的18.51平方米,林x3、林x1、林x4、林x5、林x6每人各继承总面积中的8.0375平方米。为方便房产的继承出售,大家经协商同意林x7暂作为XXXX号房产的继承人,由林x3、林x1、林x4、林x5、林x6共同办理房产的出售事宜,任何人不得擅自处置此房产,待房产售出后,林x3、林x1、林x4、林x5、林x6,林x7六人继承人再按每人继承的面积分配货币资金。按2013年7月29日《遗产继承协议书》执行,具体金额由林x5提供明细,由大家认可后既可分配。经协商林x2、林x7继承的金额,由林x3、林x1支配。


  2015年9月18日,林x5出具证明,内容为,将被继承人的遗款平均分成7份,继承人每人平分七分之一。


  现原告林x1、林x3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林x2按照《遗产继承协议书(补充)》第二条,将其继承的金额交由原告林x1、林x3支配,共计111514元。


  庭审中,被告林x2认可《遗产继承协议书》、《遗产继承协议书(补充)》的真实性,但认为《遗产继承协议书(补充)》系受原告强迫签字。同时,被告林x2确认其已收到林x5支付的存款。


  另查,除本案争议的项目,其他遗产七个子女已继承完毕。再查,原告林x1曾以继承纠纷案由将被告林x2诉至法院,要求确认遗产继承补充协议书合法有效,林x2支付111514元。x号民事裁定书,认为双方父母死亡后,就被继承人的所遗留的北京市西城区两处房产及有关存款,各继承人之间已分割完毕,不存在继承的法律关系,原告林x1以继承为由要求确认协议有效并由被告支付相关款项,显属不当,故驳回原告林x1的起诉。


  三、法院判决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如下:


  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被告林x2向原告林x1、林x3支付人民币共计十一万一千五百一十四元。


  四、律师点评


  房产律师靳双权认为: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本案中,原告林x1、林x3与被告林x2签订的《遗产继承协议书》、《遗产继承协议书(补充)》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


  现双方已按约履行了房产继承的内容,故对于《遗产继承协议书(补充)》中约定的现金分配方案,被告林x2应按此履行。


  结合法院查明的事实,被告林x2已确认收到林x5支付的存款111514.34元,因此,根据原被告的相关约定,被告林x2应将该款交由原告林x1、林x3支配。综上,原告林x1、林x3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


  关于被告林x2所述的受原告强迫签字的意见和主张,未提交相应证据佐证,因为没有证据不能证实其事实主张的,被告林某2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因此法院不予支持和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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