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子女出资,登记在父母名下的房屋所有权归属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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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9-04-22

  北京房地产专业律师靳双权(13426037149),专业代理二手房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等房产纠纷案件。从业十二余年,带领专业房产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在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房地产纠纷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你。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果雷同,可以我们联系,我们将予以撤销。)


  一、基本案情


  1、原告诉称


  原告王x1、王x2、王x3诉称,王x1、王x2、王x3与被告王x4为兄弟姐妹关系。原被告4人的父亲王x6,原x所离休干部,于1990年6月去世。母亲张×于2016年4月去世。母亲张×于2011年3月立有房产继承遗嘱。遗嘱内容为其过世后将北京市石景山区某小区房产由王x1、王x2、王x3三人共同继承。母亲也多次明确,执行遗嘱有不同意见可以通过诉讼解决。被告王x4拒绝原告三人执行该遗嘱的要求,某小区房产继承遗嘱执行受阻。原告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原告三人依法继承张×名下石景山区某小区房产。


  2、被告辩称


  被告王x4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遗产纠纷所涉及的房屋石景山区某小区系2001年房改腾迁所得,是王x4全款出资购买,登记在张×名下,涉案房屋应由张×、王x4、王x5、王x7、王x8五人共同所有,2012年王x4、王x5、王x7、王x8诉至石景山区人民法院要求确认共有,2013年上诉至一中院,因为证据不足被驳回,王x4现在找到了2001年一同腾退的邻居作证,证明2001年腾迁时,涉案房来源,腾迁时住房分配原则。另附有2013年1月18日所手书证词,可以认定涉案房不应为立遗嘱人张×独自占有。


  并且张x当时已经80几岁的高龄,将律师误认为是法院的人,出于对法院的信任,被办理遗嘱的律师引导,订立遗嘱。自2011年王x4知道遗嘱一事后,一直表示,尊重母亲本人的意愿,但对遗嘱的使用范围表示了不同意见。当时因为老人身体的原因,没有要求老人改遗嘱,老人去世后,双方没有就遗产的事情进行分割,说等老人百日之后在商量。综上所述,张×于2011年3月13日所立遗嘱,并不是张×的真实意愿,故要求法庭判决该遗嘱无效。同时恳请法庭查明石景山区某小区房产为腾迁安置房,是用于安置张×、王x4、王x5、王x7、王x8的,是五人的共同财产,是王x4全款出资购买,要求法院判决诉讼及相关费用由原告方承担。


  二、法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继承人张×为原、被告之母,张×与王x6生前共育有三子一女,即原告王x1、王x2、王x3与被告王x4。王x6于1990年6月去世,张×于2016年4月去世。王x4之妻为王x7,二人育有二子王x5、王x8。


  王x6系x所职工,生前向x所承租北京市石景山区X号平房。1990年王x6去世后,该房屋承租人变更为王x4。因房屋拆迁,2001年3月26日,张×、王x4、王x7、王x5、王x8被安置至北京市石景山区某小区房屋(即涉案房屋),通过成本价方式向x所购买,所有权被登记于张×名下。


  2006年3月,王x4、王x7、王x8获得x所分配的位于石景山区某小区房屋。王x5未被安置在该套房屋中。


  2010年5月,张×将王x8诉至法院,要求王x8搬离涉案房屋。法院经审理认为,张×与王x8原均在承租的石景山区X号平房居住,后被安置至涉案房屋。考虑到现在王x8已被安置至他处,故判决王x8搬离涉案房屋。


  王x8不服,提出上诉。x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张×系涉案房屋的所有权人,有权以王x8在此居住不便为由要求其搬离,据此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2年王x4、王x7、王x5、王x8将张×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北京市石景山区某室产权为张×、王x4、王x7、王x5、王x8共同所有。法院经审理认为,张×被登记为涉案房屋的所有权人。各方当事人在购买涉案房屋时对于涉案房屋的所有权归属并无明确约定;且无其他充分证据佐证各方当事人曾有明确一致的意思表示涉案房屋所有权归属,不能仅凭出资行为而当然认定王x4、王x7就涉案房屋能够与张×形成共有关系。并据此判决驳回起诉,本案现已生效。


  张×生前于2011年3月13日立代书遗嘱一份,载明,去世后,位于石景山区某小区房屋由其子女:王x1、王x2、王x3三人共同继承。王x4认为该遗嘱不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并提交2012年12月王x5与张×对话视频三段。视频内容是王x5与张x的对话,王x5告诉张x办理遗嘱的律师不是法院的人。


  另查,张×在此录像后未去律师事务所变更遗嘱,也未通过其他途径撤销或变更遗嘱。


  三、法院判决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如下:


  1.张×名下位于北京市石景山区某小区房屋由王x1、王x2、王x3共同继承所有(王x4有配合王x1、王x2、王x3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的义务);


  2.驳回王x1、王x2、王x3其他诉讼请求。


  四、律师点评


  房产律师靳双权认为:


  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公民可以依法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在本案中,原被告对于涉案房屋所有权究竟归谁所有有所争议。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不动产物权以物权登记为准。涉案房屋是确定登记在张×名下的;另外,在已有的生效法律文书中正文中认定涉案房屋属张×所有;并且,王x4等要求确认该房产属共同共有的诉讼请求经法院审理后依法判决驳回。综上所述,可以认定该房产属于张×所有。另外,张×对涉案房屋的所有权以及本案当事人继承自张×的所有权份额不能当然否认其他人对涉案房屋可能存在的使用权。


  关于张x遗嘱合法性的问题。被告主张张×生前所立遗嘱不是张×真实意思表示。但是从被告提交的对话录像看,张×在明确了解自己立下的是遗嘱以及遗嘱的内容后,在对话中同样表明了本案诉讼房产由三原告继承的意思。之后张x也并没有另行撤销或者变更遗嘱内容。考虑张×与原、被告双方的亲属关系以及张×的后续行为,对于被告主张的张×因对为他办理遗嘱手续的人的身份存在误解而作出了错误的意思表示,法院认为于法无据,不予采信。


  综上所述,被告主张本遗嘱并非张×真实意思表示证据不足,法院不予采信。本案涉案房屋应按照遗嘱发生继承。由原告三人共同继承,于法有据,法院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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