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集体土地可以进行买卖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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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9-04-15

  北京房地产专业律师靳双权(13426037149),专业代理二手房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等房产纠纷案件。从业十二余年,带领专业房产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在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房地产纠纷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你。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果雷同,可以我们联系,我们将予以撤销。)


  一、基本案情


  1、原告诉称


  刘某、赵某甲、赵某乙诉称:2017年2月7日李某(刘某的前夫)与徐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将平谷区涉诉房屋以37万元价格卖给徐某,后原告对房屋买卖提起诉讼,双方房屋买卖合同被法院判决无效,现双方因返还房屋发生争议,故提起诉讼。


  2、被告辩称


  徐某辩称:我同意返还房屋,但原告应先行赔偿我购房损失,赔偿后我再返还房屋,否则会导致双方利益失衡。


  3、被告反诉称


  徐某反诉称:我反诉请求刘某、赵某甲、赵某乙赔偿购房损失60万元。


  4、原告反诉辩称


  刘某、赵某甲、赵某乙反诉辩称:被反诉人在急需资金的情况下不得不将房屋出售,出售房屋时刘某的前夫李某没有告知房屋交易的真实细节,在房屋出售后很短的时间内,刘某就向徐某提出返还房屋,房屋当时并没有明显增值,被反诉人同意返还反诉人购房款37万元并适当赔偿徐某银行利息损失,反诉人主张的60万元损失数额过高,被反诉人不能同意。


  二、法院查明


  位于北京市平谷区涉诉房屋原为刘某与其前夫所建,刘某前夫去世后,涉诉房屋实际由刘某和其两个女儿赵某甲、赵某乙居住使用。2016年9月,刘某与李某结婚。2017年1月,刘某被检查出肺部多发结节及肿块后,为筹钱治病,李某与其协商将涉诉房屋出售。后刘某、赵某甲、赵某乙与李某签订《赠与合同书》,将涉诉房屋赠与李某所有。2017年2月7日,李某与徐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书》,以37万元的价格将涉诉房屋出售给徐某。2017年2月10日,徐某向李某银行账户转款37万元,当日李某、刘某为徐某出具了收到房款的凭据。徐某支付房款后,李某将房屋钥匙交付给了徐某。


  徐某系甲村村民,非乙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在刘某、赵某甲、赵某乙诉李某赠与合同纠纷案中,李某向本院表示,刘某、赵某甲、赵某乙与其签订赠与合同的真实意图是委托出售房屋,并非赠与。后经征询刘某、赵某甲、赵某乙及徐某意见,各方均认可李某的上述陈述内容。2018年3月30日,本院对刘某、赵某甲、赵某乙诉李某、徐某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案作出判决,确认李某代刘某、赵某甲、赵某乙与徐某于2017年2月7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书》无效。该判决现已生效。


  现双方因房屋返还和损失赔偿问题发生争议,刘某、赵某甲、赵某乙诉至本院,本案审理过程中,经徐某申请,本院委托北京市某房地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对案涉房屋的价值进行了评估,评估房屋重置及装修附属物价值为 145 459元,宅基地区位补偿价为551 855元,评估总价为697 314元。


  三、法院判决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


  1、刘某、赵某甲、赵某乙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支付徐某购房款及损失共计58万元;


  2、徐某于上述第一项判决内容履行完毕后的3日内将北京市平谷区涉诉房屋返还给刘某、赵某甲、赵某乙;


  3、驳回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律师点评


  房产律师靳双权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合同无效后,当事人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现刘某、赵某甲、赵某乙与徐某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被判决确认无效,徐某也同意将所购房屋返还,对刘某、赵某甲、赵某乙返还房屋的请求,应予以支持。刘某、赵某甲、赵某乙作为房屋出卖方,在出卖房屋并取得所需款项后又以房屋买卖违法为由主张合同无效,有违诚信原则,对于双方交易造成的后果,刘某、赵某甲、赵某乙应负主要责任。徐某明知自己非乙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仍签订协议购买案涉房屋,对双方交易后果应负次要责任。现诉争房屋价值上涨,经评估为697 314元,徐某请求刘某、赵某甲、赵某乙赔偿损失,理由正当,应根据双方过错程度并在考虑双方交易时间和背景的情况下,酌情确定刘某、赵某甲、赵某乙支付徐某购房款及损失费用。徐某请求在赔偿款支付完毕后再行返还房屋,符合公平原则,应予以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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