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财产中,一方死亡未留遗嘱,另一方是否可以处分其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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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9-04-03

  北京房地产专业律师靳双权(13426037149),专业代理二手房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等房产纠纷案件。从业十二余年,带领专业房产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在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房地产纠纷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你。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果雷同,可以我们联系,我们将予以撤销。)


  一、基本案情


  1、原告诉称


  原告贾某、李某1称,贾某与李x系夫妻,共育有李某2、李某1、李某3三人,李x夫妇在xx区x村x号原有北房七间,由于李某1在1980年出资翻建东院北房四间,故1985年4月李x夫妇与两名儿子订立分家单,其中西院北房四间分配给李某1,东院四间分给李x夫妇,双方曾经约定,被告李某2接替李x到x厂工作,其不要家中财产,1995年9月,李x病故(其未留遗嘱),2008年李某2、李某1兄弟二人书面约定家中父母财产(东院北房四间),归李某1所有。近10余年,因二被告不尽赡养义务,贾某与李某2矛盾加剧,为避免日后纠纷,原告请求法院依法处理。


  2、被告辩称


  被告李某2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与事实不符,原来是北房五间,1980年翻建成四间,我们都出资了,并且建房用的坨都是我找人去做的,我也尽了赡养义务,给老太太买吃的,也让老太太去我们家住。


  被告李某3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根据继承法,李某3有继承权,作为李x的第一顺位继承人,有权利继承李x的遗产份额,诉争房屋北房四间中其中两间为贾某个人所有,另外两间作为李x的遗产应由原被告四人等分均分,关于赡养问题,原告说近十余年二被告不尽赡养义务,与本案无关。


  二、法院查明


  1985年4月6日,李x、李某2、李xx立分家单一份,称,李某2、李xx奉父母之命,情愿自居。现有房屋捌间,西院肆间分给李xx,产权永远为李xx所有;东院肆间归父母所有,树木与房相随。李xx为李某1的曾用名。李x、李某2、李xx在分家单所列名字后划有十字,中正人陈,代笔朱x。


  庭审中,贾某、李某1、李某2、李某3均认可该北房四间属于贾某、李x的夫妻共同财产。


  贾某、李某1向法庭提交2008年10月10日双方签订的房产继承协议书,写明,据贾某本人意愿,因长子李某2顶替父亲工作,将不受其母房产继承权(另附本人签条);贾某现居住的房屋及院落产权归李xx继承;贾某将有该房屋永久性居住权。上述三项协议签字后生效,双方不得反悔。该协议中由贾某、李xx签字按手印,另有中人朱xx签字;该协议书还另附2008年7月11日签订的签条一份,写明,家中房产归弟弟李xx所有,李某2、李某1没有意见,并有签字。李某2庭审中对于该房产继承协议书及签单的签字均不予认可,但其未提供相反证据证明;李某3对于该房产继承协议书亦不认可。


  另查,x号院落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登记在贾某的名下,目前为贾某居住。庭审中,李某3提交x号院南排北房四间照片,表示该北房四间是李x去世之后所盖,理由为该房屋坐落在李x去世之后遗留的宅基地上,应属于李x的遗产,要求法庭一并处理。


  庭审中,李某1的继承意见为放弃自己的继承份额,由贾某继承。


  三、法院判决


  位于北京市xx区x村涉案院落内北房四间中东数第一、二、三间归原告贾某继承所有;


  被告李某2、被告李某3对位于北京市xx区x村涉案院内北房四间中西数第一间各享有二分之一的继承份额。


  四、律师点评


  房产律师靳双权认为: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本案中,被继承人李x没有立遗嘱,原被告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均认可,也没有其他遗赠抚养协议,故应当按照法定继承来进行。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原被告双方继承的遗产范围为位于北京市xx区x村x号院内北排正房四间中的一半份额,因双方对房屋构造及现状未提出争议,法院视具体情况进行分割。根据法定继承的原则,结合法院查明的事实,从实际居住的情况考虑,北房四间中,东数第一、二、三间应当归原告贾某继承所有,西数第一间归被告李某2、李某3继承。于法有据,法院支持。


  另外,关于李某2和李某3在本案中对于贾某的房产协议的不认可对于签字信息的不认同。法律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因此,李某2和李某3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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