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腾退房屋如何解决相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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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9-03-25

  北京房地产专业律师靳双权(13426037149),专业代理二手房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等房产纠纷案件。从业十二余年,带领专业房产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在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房地产纠纷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你。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果雷同,可以我们联系,我们将予以撤销。)


  一、基本案情


  1、原告诉称


  赵某诉称,1999年9月6日,我以北京某印刷厂职工身份,折算我及妻子汤某的工龄,与北京某印刷厂签署了《房屋买卖契约》,由我购买了涉诉房屋。1999年10月27日我取得了上述房屋的所有权证书。汤某甲是汤某的姐姐,汤某甲和杨某是夫妻,考虑到他们从外地来京后暂无住房,我在房屋交付后将房屋转借给他们使用至今。此后我曾多次要求汤某甲夫妇交还房屋,但他们均无理拒绝。2014年4月,我在补交了相应费用后取得了这套房屋最新的房产证。虽然当年购房时汤某甲支付了一部分购房款,但她并不是借用我的名义购房,而是借住房屋而抵做房屋使用费。现我要求汤某甲、杨某将占用的涉诉房屋返还给我,并向我支付为他们代缴的2014年4月14日至2015年4月13日的物业费1455.13元、2014年至2015年度的供暖费2379元、2009年至2011年度的供暖费4758元,诉讼费由汤某甲、杨某承担。


  2、被告辩称


  汤某甲、杨某辩称,这套房屋当初是汤某让我们出资购买的,我们一共支付了58000多元,就是借用赵某的名义购房。1997年8月我们开始居住至今,之前还花了38000多元装修,2014年之前的物业费和供暖费都是我们支付的。在这套房屋的产权未明确之前,我们无法把房屋交还给赵某,而且我们也没有其他住房,不同意赵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二、法院查明


  赵某系北京某印刷厂职工,该厂将涉诉房屋分配给赵某居住。1995年该厂开始向职工出售公有住房。赵某之妻汤某的姐姐汤某甲交给赵某夫妇4.8万元用于支付上述房屋的购房款,并经赵某夫妇同意于1997年4月对房屋进行装修后于同年8月开始居住。1999年9月6日,赵某与北京某印刷厂补签了《房屋买卖契约》,约定以标准价38419元向赵某出售上述房屋,在计算房价时折算了赵某夫妇的工龄。同年10月27日,赵某取得了上述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2014年4月24日,赵某补交了部分购房款项后,取得了上述房屋以成本价出售的房屋所有权证。从汤某甲夫妇居住上述房屋开始,除2009年-2011年度的供暖费4758元、2014年-2015年度的供暖费2379元及2014年4月14日至2015年4月13日的物业费1455.13元由赵某支付外,其余供暖费及物业费均由汤某甲夫妇支付。该房屋的权属证书及购房的相应票据均一直由赵某持有。


  三、法院判决


  1、汤某甲、杨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六个月内将位于涉诉房屋腾空返还给赵某。


  2、汤某甲、杨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赵某支付代缴的物业费一千四百五十五元一角三分、供暖费七千一百三十七元。


  四、律师点评


  房产律师靳双权认为:


  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无权占有不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涉案房屋的所有权人为赵某,其对该房屋即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赵某与北京某印刷厂补签了《房屋买卖契约》,约定以标准价38419元向赵某出售上述房屋,在计算房价时折算了赵某夫妇的工龄。同年10月27日,赵某取得了上述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2014年4月24日,赵某补交了部分购房款项后,取得了上述房屋以成本价出售的房屋所有权证。从汤某甲夫妇居住上述房屋开始,除2009年-2011年度的供暖费4758元、2014年-2015年度的供暖费2379元及2014年4月14日至2015年4月13日的物业费1455.13元由赵某支付外,其余供暖费及物业费均由汤某甲夫妇支付。该房屋的权属证书及购房的相应票据均一直由赵某持有。汤某甲、杨某以借名买房为由予以抗辩,但根据本案查证的事实,汤某甲虽在赵某购房时有出资,但并非全部购房款均由其支付,该房屋的购房票据、权属证书亦一直由赵某持有,汤某甲对房屋的占有使用也是基于双方之间的亲属关系,加之涉案房屋是赵某向单位购买的福利房,折算了赵某夫妻的工龄,具有很强的特定性和人身依附性,在目前汤某甲、杨某无充分证据证明存在借名买房的事实的情况下,对汤某甲、杨某的抗辩理由不予采信。赵某要求汤某甲、杨某返还房屋理由正当,予以支持。在汤某甲、杨某使用房屋期间所发生的物业费、供暖费均应由受益人负担。在审理中已向汤某甲、杨某充分释明其可主张对房屋装修款的返还或补偿,但其放弃了在本案中主张的权利。因汤某甲、杨某系经赵某同意占有使用房屋,故应给予充分合理的腾退房屋的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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