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判断当事人是否履行了遗嘱协议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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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9-03-08

  北京房地产专业律师靳双权(13426037149),专业代理二手房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等房产纠纷案件。从业十二余年,带领专业房产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在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房地产纠纷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你。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果雷同,可以我们联系,我们将予以撤销。)


  一、基本案情


  1、原告诉称


  孙某诉称:要求法院依法分割涉案房屋。事实和理由:孙某某、张某某系夫妻,二人共同生育两个子女,即原告及孙某甲。1994年12月24日,孙某某去世。2000年张某某购买了涉案房屋。2016年1月1日,张某某去世,生前未留有遗嘱。现原告请求法院查明事实,依法对涉案房屋进行分割。


  2、被告辩称


  孙某甲辩称,亲属关系和房屋登记情况均属实。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涉案房屋是美术厂的房改房,分房是1985年,当时孙某某、张某某和我都是美术厂的职工,当时的承租人是孙某某,1994年孙某某去世后,单位就将承租人变更为我了。2008年购买房屋时,因为国家有优惠政策,可以用工龄,我就跟张某某商量用她的名义购房,当时的房款21089元都是由我支付的。张某是孙某某和张某某的养女,从满月开始就被孙某某的母亲抚养,生活费都是由孙某某承担的。我认为涉案房屋的实际产权人是我,不同意分割。作为继承人之一,我在我母亲生前同她共同生活,照顾其生活起居,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可以多分遗产。涉案房屋当初是房改购房,是我全额出资购买的。我母亲因为经济收入所限没有条件购买,如果没有我出资涉案房屋就买不下来,也不会有今日的增值。之前家里居住在平房,两个姐姐婚后户口也迁走了。之后分公房,因为我父母与我户口都在一起,且均系本厂职工才分得目前的两居室涉案房屋,我对于分得两居室有重大因素。目前我居住的涉案房屋系唯一住房,我需要房屋产权以维持生活需求。产权变更之前我是涉案房屋承租人。


  张某辩称,我是孙某某和张某某的养女,从满月开始就被孙某某的母亲抚养,生活费都是由孙某某承担的,其他亲属关系和房屋登记情况均属实。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涉案房屋是美术厂的房改房,分房是1985年,当时孙某某、张某某和孙某甲都是美术厂的职工,当时的承租人是孙某某,1994年孙某某去世后,单位就将承租人变更为孙某甲了。2008年购买房屋时,因为国家有优惠政策,可以用工龄,孙某甲就跟张某某商量用她的名义购房,当时的房款21089元都是由孙某甲支付的。


  二、法院查明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某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某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2016年,孙某甲曾以其与张某某之间存在借名买房关系为由,将原告和张某诉至某,要求原告和张某将涉案房屋过户至孙某甲名下。之后某做出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孙某甲的诉讼请求。宣判后,孙某甲不服,上诉至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7年2月23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做出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在二审判决书中“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部分载明:“孙某某(1994年12月24日去世)与张某(2016年1月1日去世)系原配夫妻,生育原告、孙某甲二人。张某系孙某某之养女。孙某某、张某某之父母均已先于其死亡。孙某某、张某某、孙某甲均曾系北京市某美术厂职工。涉案房屋曾系孙某甲之父孙某某自北京市某美术厂转租;2000年5月,孙某甲与北京市某美术厂签订了《公有住宅租赁合同》,涉案房屋承租人变更为孙某甲。2000年8月,涉案房屋房改;2002年7月,涉案房屋登记在张某某名下。”对于上述事实,二审判决书中表述为“二审中,双方均未提交新证据。某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一致。”


  就张某的身份,原告第一次庭审过程中曾表示认可张某系其父母的养女,并当庭提交了追加张某为共同被告的申请,某予以准许。张某到庭后也提交了2016年3月8日北京市公安局花园路派出所开具的《证明信》以证明其身份,其中已显示张某养父系孙某某。但在此后的两次庭审中,原告均表示不认可张某是张某某的养女,就此原告未举证。张某提交孙某某、张某某墓碑照片两张,其上明确刻有“子孙某甲;媳王某;女孙某;养女张某;敬立”。对此,孙某甲表示认可,并称张某是孙某某和张某某的养女,从满月开始就被孙某某的母亲抚养,生活费都是由孙某某承担的。原告认可证据的真实性,但不认可关联性,称“刻墓碑只要花钱请人刻就行了,不能证明养父女关系”。


  审理中,原告申请就涉案房屋的市场价值进行评估。经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随机确定,由北京某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作为本案的评估机构。2017年5月18日,北京某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做出某《房地产司法鉴定估价报告》,房地产总价为4802800元。原告及二被告均认可证据的真实性,也均认可评估结果。为此,原告支付评估费12442元。原、被告各方均认可评估价值中包括孙某甲装修房屋现值3万元。原告称其给过孙某甲1万元装修款,但未举证,孙某甲对此不予认可。就涉案房屋的分割,原告及张某均不主张涉案房屋的产权,仅要求对方支付折价款;孙某甲则主张涉案房屋归自己所有,同意支付对方折价款。就分割比例,孙某甲提交居委会证明1张、为张某某料理后事的发票、收据及火化证明共7张,欲证明孙某甲一直在涉案房屋居住,与父母共同生活,进了主要的赡养义务,且张某某的后事均是孙某甲料理的,对涉案房屋的份额应予以多分。对此原告表示真实性均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张某表示真实性及证明目的均认可。


  三、法院判决


  1、涉诉房屋被告孙某甲所有。


  2、被告孙某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百二十日内支付原告孙某、被告张某房屋折价款各一百一十九万三千二百元。


  3、驳回原告孙某其他诉讼请求。


  四、律师点评


  房产律师靳双权认为:


  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就涉案房屋的分割,原告及张某均不主张涉案房屋的产权,仅要求对方支付折价款;孙某甲则主张涉案房屋归自己所有,同意支付对方折价款。就分割比例,孙某甲提交居委会证明1张、为张某某料理后事的发票、收据及火化证明共7张,欲证明孙某甲一直在涉案房屋居住,与父母共同生活,进了主要的赡养义务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案中,从派出所出具的《证明信》以及生效判决查明的事实内容看,张某确系孙某某、张某某之养女,原告虽对此予以否认,但未提交相反证据,某不予采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本案中,孙某甲作为涉案房屋的承租人及实际居住人,长期与父母共同生活,无论是日常的照顾还是母亲去世后事的办理,孙某甲都尽职尽责,付出了更多的辛苦,尽到了主要的赡养义务,依法应予以多分,某酌定孙某甲对涉案房屋享有百分之五十的份额,原告及张某对涉案房屋各享有百分之二十五的份额。共有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有人可以协商确定分割方式。达不成协议,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分割并且不会因分割减损价值的,应当对实物予以分割;难以分割或者因分割会减损价值的,应当对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取得的价款予以分割。现原告要求对于涉案房屋进行分割,某予以准许。原告及张某均不主张涉案房屋的产权,仅要求对方支付折价款;孙某甲则主张涉案房屋的产权,同意支付对方折价款,某均不持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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