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卖方拒不履行,买方可以要求解除合同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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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9-03-01

  北京房地产专业律师靳双权(13426037149),专业代理二手房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等房产纠纷案件。从业十二余年,带领专业房产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在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房地产纠纷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你。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果雷同,可以我们联系,我们将予以撤销。)


  一、基本案情


  1、原告诉称


  原告金某诉称,二被告系夫妻关系。原告与被告石某于2018年1月30日在第三人的居间下,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被告石某将其名下的房屋出售给原告,房屋总价款为1800000元。由于该房屋设有抵押,被告石某承诺尽快一次性将贷款还完解除抵押,以保证涉案房屋能够正常过户。原告依双方约定于合同签订当日交付被告石某定金20000元,并于2018年2月3日向被告石某支付购房款280000元。原告总计向被告石某支付购房款300000元。另外,原告还于签约当日向中介公司支付中介费36000元。但此后被告拒不履行合同义务,拒绝清偿涉案房屋的抵押贷款,致使房屋买卖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原告多次与之沟通,被告先是找各种理由推脱,后彻底拒绝与原告沟通,原告认为,被告石某与原告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收取原告定金和部分房款,却违背约定,拒绝清偿涉案房屋抵押贷款,致使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行为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因此原告有权解除与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并要求被告返还原告已支付的购房款。双方协议签订后,被告以着急清偿涉案房屋抵押贷款为理由,催促原告先期支付部分购房款,原告无奈,以月2%的利率从他人处借款支付被告,被告对此知情,并承诺尽快还清涉案房屋抵押贷款以完成房屋交易。现被告无故违约,原告为此向他人支付高额利息,被告应就此部分利息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89条的规定,原告签订买卖协议后积极履行合同义务,向被告交付购房款定金20000元。被告的行为严重违反合同约定及法律的规定,应向原告双倍返还定金共计40000元。为签订并完成双方的购房合同,原告向第三人支出36000元中介费,现被告违约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被告应承担此部分费用,由于被告无故违约又拒绝与原告沟通,原告为维护合法利益聘请律师,无故增加支出,被告应对此部分支出承担责任。二被告系夫妻关系,涉案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因此二被告应对原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故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石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2、判令二被告双倍返还原告已付定金共计人民币40000元;3、判令二被告返还原告已付购房首付款人民币280000元及利息损失17920元(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从2017年2月3日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暂计算至2018年5月10日),以上共计297920元;4、判令二被告赔偿原告中介费支出36000元;5、判令二被告承担原告为维护权益支出的律师费20000元。


  2、被告辩称


  被告石某辩称,2018年1月30日通过从众公司与原告签订涉诉《房屋买卖合同》,总价款1800000元,原告2018年1月30日向被告石某支付定金20000元,2018年2月3日原告通过他人向被告石某银行转账支付购房款280000元,被告石某因未与被告孙某达成一致意见,原、被告都想解除合同,原告要求被告向其支付400000元违约金,因为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原告诉至法院。同意返还20000元和首付280000元,利息和其他诉请不同意。


  被告孙某、第三人从众公司未出庭答辩。


  二、法院查明


  被告石某与被告孙某系夫妻关系。2018年1月30日,原告、被告石某、第三人从众公司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被告石某将房屋出售与原告,价款1800000元,其中定金20000元。同时约定,2018年2月14日原告以贷款形式购房。合同第六条违约责任约定:“1、甲方(被告石某)须保障该房屋权属无争议,若发生与甲方有关的权属纠纷或债务纠纷,由甲方负责解决并承担一切后果及违约责任。5、如甲方拒绝履行合同或解除合同,或发生本条1、2违约责任,则须向乙方支付本合同第四条第一款确定的定金金额作为违约金,并承担所有服务费,本合同自动解除。实际损失超过违约金总额的,责任方应据实赔偿。第八条:约定其他事项(1)签订本合同时甲方承诺该房屋产权无纠纷能够正常过户;(2)该房屋名下抵押贷款由甲方自己清偿;。(4)经甲乙双方协商,部分房款贰拾捌万元整(280000.00)乙方(原告)承诺于2018年2月14日前支付甲方。”2018年1月30日合同签订当日,原告支付被告石某定金20000元,向第三人从众公司支付信息服务费36000元;2月3日,原告通过他人银行账户向被告石某支付房款280000元,被告石某书写《收条》。房屋设有1370000元抵押权,合同签订后,被告石某未依约清偿,原告于2018年5月10日向其邮寄《限期履行函》,要求被告石某“在收到此函3日内与我方联系,并就解除房屋抵押的事宜与我方达成一致。若逾期仍拒绝沟通或无法达成一致,我方将依法解除《房屋买卖合同》。”被告石某表示未收到此函,但网络查询显示信函已由其家人收取。


  庭审中,被告石某称《房屋买卖合同》中的签字非本人所签,但在指定期限内,未提出鉴定申请亦未提供其他相反证据证实,对其述不予采信。


  三、法院判决


  1、解除原告金某与被告石某、第三人某公司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


  2、被告石某、孙某连带赔偿原告金某双倍定金40000元,给付原告金某信息服务费36000元;


  3、被告石某、孙某连带返还原告金某280000元;


  4、驳回原告金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律师点评


  房产律师靳双权认为,被告石某同意解除合同并返还原告定金20000元、已收款280000元,法院照准。原、被告于《房屋买卖合同》中明确约定,被告石某应清偿涉诉房屋的抵押贷款,由于被告石某未履行清偿义务,导致合同无法履行,且涉诉房屋被告石某已出售他人,鉴于被告石某的行为,被告石某应承担违约责任。原告要求双倍返还定金,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同时依照合同约定,原告已经支付的中介费用亦应由被告石某负担,由于原告已经支付第三人从众公司,被告石某应给付原告36000元。由于被告石某与被告孙某系夫妻关系,原告要求二人连带返还相关费用,应予支持。


  利息一节,根据双方第六条违约责任:“1、甲方(被告石某)须保障该房屋权属无争议,若发生与甲方有关的权属纠纷或债务纠纷,由甲方负责解决并承担一切后果及违约责任。5、如甲方拒绝履行合同或解除合同,或发生本条1、2违约责任,则须向乙方支付本合同第四条第一款确定的定金金额作为违约金,并承担所有服务费,本合同自动解除。实际损失超过违约金总额的,责任方应据实赔偿。”的约定,法院已经支持原告双倍定金及由被告给付原告已付服务费的请求,而原告主张的损失为280000元房款的利息17920元,该数额并未超过违约金数额,因此,原告此项主张不予支持。关于原告主张律师费,因无约定亦于法无据,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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