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合同后不履行义务,买房人应该怎样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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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9-02-28

  北京房地产专业律师靳双权(13426037149),专业代理二手房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等房产纠纷案件。从业十二余年,带领专业房产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在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房地产纠纷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你。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果雷同,可以我们联系,我们将予以撤销。)


  一、基本案情


  1、原告诉称


  原告孙某、刘某诉称,二原告系夫妻关系。2016年6月8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市商品房买卖合同一份,二原告向被告购买商品房一套,总计房款为306818元。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付款方式为贷款,房屋交付日期为2016年12月31日前。合同履行中由于被告的违约行为,造成原告经济损失。包括:一、被告答应为原告办理户口落户,但是没有办成,原告又购买了其他住房,向别人借款。因为借款,给了经办人好处费40000元。二、被告口头答应可以为原告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或提取,但是没有办成。后来原告又找别人办理提取公积金,给别人的费用35000元。三、被告为了给原告办理贷款,让原告做虚假流水,让原告给付被告1900元,原告将款给了被告工作人员。四、原告来回办理贷款但被告也没有办成,原告为此支出的交通费1000元。五、被告不让原告自己去办理贷款,承诺被告去办理,但被告至今没有办成功,造成原告现在始终没有房子居住,原告租房居住的损失51000元。原告的产权证已经办理完毕,原告要求被告交付房屋,被告要求原告在交付房屋时签署一些文件,原告拒绝,被告迟迟不予交付房屋。现原告基于被告口头答应为原告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提取及户口落户均没有办理成功的违约行为,要求被告赔偿损失。原告为维护合法权益,故提起诉讼: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28900元;2.判令被告无条件向原告交付房屋。


  2、被告辩称


  某公司辩称,原告诉讼请求第1项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应当依法予以驳回。对原告诉讼请求第2项被告同意交付涉案房屋,但是需要原告办理入住手续后再交付房屋。理由:一、在本案中被告未向原告交钥匙,是因原告存在延期付款的违约行为导致。原告交齐房款是在2018年5月28日,原告交齐房款的当天,双方就房屋入住进行沟通,因原告拒绝办理房屋入住手续,所以导致被告未将房屋钥匙给付原告。另外,原告在交齐房款后已经办理了涉案房屋产权证书,该房屋所有权已归原告所有,实质上房屋已经交付给了原告。二、不认可原告所述被告存在为原告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提取及户口落户的违约。从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都没有以上问题的规定。原告所述购房贷款,并非被告法定或约定的义务。关于银行贷款,原告已经在银行完成面签手续,因何种原因未办完贷款,银行到目前为止也没有明确答复,直至现在银行贷款还在办理当中。三、关于原告要求无条件向其交付房屋,在原告正常办理了交房手续之后,被告即可向其交付房屋。


  二、法院查明


  原告提供证据一、商品房买卖合同一份,证明原告向被告购买了房屋,在合同中双方没有约定被告交付房屋的手续,合同中没有规定需要原告办理入住手续。二、录音三份,证明被告当时向原告口头答应可以给原告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可以办理户口落户,还可以暂时不交房款待办完以上两项事项后再交房款。三、2018年4月10日借条一份,证明被告没有为原告办理落户问题,原告借款买的其他房子,给经办人的好处费40000元。四、账户交易明细一份,证明被告能为原告提取公积金,但没有提取,原告又找案外人张俊英提取公积金,给张俊英的费用35000元。五、房屋租赁协议书一份,证明被告始终强调可以不用交款就能给原告办理贷款。被告拖延原告的时间,造成原告租房使用产生的损失51000元。六、微信记录一份,证明被告的工作人员答应给原告办贷款所需的假流水,原告给了被告1900元,结果没有办成。七、收入证明两份,证明被告当时答应办理贷款时需要的手续原告都向被告提供完毕。八、担保材料一份,证明所有办理贷款所需要的一切手续,原告全部提供给被告。九、收条一份共4页,证明被告的杨总当时口头答应不用办理购房合同就能把该办的户口落户和住房公积金的提取办好。十、金钟派出所证明一份,证明被告当时已经答应了可以办理户口落户,跟派出所已经协商出具了证明。十一、准予迁入证明一份,证明被告口头答应的办理户口的事情都没有帮原告完成,原告没有办法就自己去办理了。十二、房屋产权证一份,证明原告现在已经把户口落在了原告自己购买的其他房子上。十三、本案涉案房屋的房产证一份,证明原告的涉案房屋房产证已经办理完毕,但是被告还没有给原告办理户口落户问题。十四、视频三段,证明被告承诺能帮原告办户口落户和公积金的提取。被告说他们能提取,后来又说提取不了。十五、原告申请证人秦某出庭作证,证人证明原告提供的“20160105_”的视频文件中,有一个姓杨的男子,是某公司办公室的工作人员,叫什么名字不清楚。十六、原告申请证人张某出庭作证,证人证明刚才播放的“20160105_”的视频文件中,有一个我们称呼杨总的男子,是被告卖房的主管,叫什么名字不清楚。另外还有一个我们称呼薛姐的人,她是被告公司的销售人员,她的姓名证人也不清楚。原告播放的录音里是薛姐的声音。


  被告提供证据一、商品房买卖合同一份,证明原告需要办理交接房屋手续。二、交接手续材料三份,证明不论从合同约定还是从商品房交接的常理,原告都应该办理交接手续。现提交的是其他业主办理房屋交接时签署的手续材料,原告也应该签署这些材料。三、银行流水一份,证明在被告处购买同原告一样房屋的其他客户,已经在农村商业银行办理完贷款,钱款已经打到被告的账户,印证原告购买的房屋是可以办理贷款的。


  三、法院判决


  驳回原告孙某、刘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四、律师点评


  房产律师靳双权认为,关于原告主张的被告无条件向原告交房的请求,原告向被告交齐购房款当日,原、被告对交接房屋进行沟通,被告同意向原告交付房屋,双方对是否能够交付房屋没有争议。但原、被告对于交房时原告是否应当办理有关交房手续产生争议,该争议为本案争议焦点。法院认为,依照双方买卖合同约定,交接房屋时,被告通知原告办理商品房交接手续,交接房屋钥匙。双方特别约定了“交接手续”的字样,表明交接房屋时是应当履行交接手续的。按当今社会关于商品房买卖的实际情况,商品房交付时也确实存在买方需要办理交接手续,需要签订一些关于房屋使用的其他合同的交易习惯。故交付本案涉案房屋时,是应当有一定的交接手续的,原、被告应当履行房屋交接手续。现原告要求被告“无条件”向原告交付涉案房屋,没有事实依据,法院不予支持。关于原告主张被告赔偿损失的请求,现原告基于被告答应为原告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提取及户口落户的违约行为要求赔偿损失,但双方签订的书面买卖合同没有关于以上问题的约定,在买卖合同的补充合同中约定,双方之间签署的相关协议如与本买卖合同不一致的地方,以本合同为准,且优先适用本补充合同为依据。同时原告提供的录音、视频对于以上问题也不能证明以上问题是被告应当履行的合同义务。依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现原告不能提供证据证明为原告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提取及户口落户系被告的合同义务,同时原告不能提供证据证明给付被告1900元费用,原告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故原告基于此要求被告承担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没有事实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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