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房地产专业律师靳双权(13426037149),专业代理二手房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等房产纠纷案件。从业十二余年,带领专业房产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在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房地产纠纷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你。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果雷同,可以我们联系,我们将予以撤销。)
一、基本案情
1、原告诉称
付某诉称:2011年10月14日,原告付某与被告杨某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被告杨某以95万元购买原告所有的涉案房屋。被告杨某支付购房款14.5万元,余款未付。原告已将涉案房屋过户到被告杨某名下,就剩余房款的给付,原告付某,被告杨某、马某达成借款协议,被告马某进行担保。起诉要求1、请求判令被告杨某向原告付某付清购房余款685000元;2、请求判令被告杨某向原告付某支付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自2013年6月1日起按每日万分之三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3、被告马某承担连带责任。
2、被告辩称
杨某未作答辩。
马某辩称:祝某(被告杨某之夫)在怀柔涉嫌诈骗案,本案应中止审理。借款协议上,被告马某的签字是在被欺诈情况下签署的,并非真实意思表示。即便认为被告签署的此份借款协议有效,其内容也是对借款法律关系的担保,而且在第3条明确表明,是用杨某名下的4台货车进行担保,因此,如果原告坚持房屋买卖合同向马某主张保证责任的话,请求法庭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
三、法院查明
2011年10月14日,原告付某(甲方)与被告杨某(乙方)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甲方同意出售甲方所有的涉案房屋。房屋建筑面积119.69平方米;甲乙双方同意上述房产的成交价格为95万元;本合同签订之日,乙方向甲方支付人民币1万元作为购房定金;甲乙双方约定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7日内支付首付款10万元给甲方,剩余房款人民币85万元于办结房屋过户手续当日给付甲方"等内容。同日,原告付某(甲方)与被告杨某(乙方)签订补充协议。在补充协议记载:"截止2013.3.27日房款已付24.5万元,余款70.5万元未付,余款在房本过户后60天之内将余款付清。如逾期每天违约金按房款未付部分的万分之三赔付,双方签字认可"等内容。付某、杨某于2013年3月29日签字确认。就房款给付问题,原告付某(甲方),被告杨某(乙方)、被告马某(丙方)达成借款协议,借款协议约定:"甲方向乙方出售住房一套,尚欠尾款陆拾捌万伍仟元整,由于乙方要用公司和房屋申请贷款,暂不能付清尾款,特出此借款协议。乙方保证在房屋过户后六十天之内办理银行贷款后,将尾款陆拾捌万伍仟元整打入甲方指定帐户,当甲方收到款后此协议即告终止。如不能在规定时间将此款项付清,将由乙方每天向甲方支付所欠款项的万分之三的违约金(此处手写加注:最晚还款期不超过房屋过户后90天,最少支付额不低于30万元。杨某签名);双方均应共同遵守此条例,并由双方认可丙方为乙方提供担保,担保物为乙方公司名下的四台货车抵押,清偿。2013年4月2日,祝某代理杨某领取了涉案房屋所有权证书。
三、法院判决
1、被告杨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付某购房款68.5万元。被告马某承担连带责任。
2、被告杨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付某68.5万元房款的逾期付款违约金(按日万分之三计算,自二O一三年七月三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被告马某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四、律师点评
房产律师靳双权认为
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原告付某与被告杨某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原告付某已履行了产权变更登记,被告杨某应按约及时支付购房款。就购房尾款给付问题,原告付某,被告杨某、马某三方签订借款协议,被告杨某未按约定支付购房尾款应承担违约责任。原告付某要求被告杨某支付购房款、给付日万分之三的违约金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证据充分,法院予以支持。被告马某主张其签字是在欺诈情况下签署的,并非真实意思表示,证据不足,法院不予采信。协议中明确约定"丙方为乙方提供担保,担保物为乙方公司名下的四台货车抵押,清偿。丙方(马某)不能用乙方(杨某)财产进行担保,法院依法认定被告马某具有担保法保证人保证性质,故原告付某要求被告马某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证据充分,法院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