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房地产专业律师靳双权(13426037149),专业代理二手房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等房产纠纷案件。从业十二余年,带领专业房产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在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房地产纠纷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你。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果雷同,可以我们联系,我们将予以撤销。)
一、原告诉称
2015年6月,孟宁诉称:徐滨与孟赟飞系夫妻关系,双方婚后生育二子,即长子孟宇翔、次子孟淋。我系孟宇翔之子。北京市西城区X路X 小区1003号系孟赟飞、徐滨的夫妻共同财产。2015年5月8日徐滨、孟淋将孟宇翔以法定继承为由诉至法院,在案件审理期间,我于2015年5月26日得知被继承人孟赟飞曾立下遗嘱,将位于北京市西城区X路X小区1003号房屋中属于孟赟飞的财产份额遗赠给我,故起诉至人民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我取得北京市西城区X路x小区1003号房屋的二分之一产权,孟淋、徐滨、孟宇翔配合我办理产权过户手续。
二、被告辩称
徐滨辩称:徐滨与孟赟飞在世时均作出过对孟宁的财产遗赠行为,而这一事实及时告知了孟宁及其父亲。现孟宁提出在2015年6月才知道是撒谎,根据继承法的规定,他接受遗赠的时间超过了2个月,应视为无效,该遗产应作为法定继承进行处理。
孟宇翔辩称2012年10月下旬,孟赟飞得病之后,在去世前2个月,告诉我有遗嘱,我没有与其他人说,怕房子给孟宁引发家庭矛盾。2015年5月18日孟淋、徐滨起诉到法院,我才拿出孟赟飞的遗嘱。该遗嘱是孟赟飞的真实意思表示,同意孟宁的诉讼请求。
孟淋辩称:同意徐滨的答辩意见。我不知道孟赟飞将财产进行公证并遗赠孟宁一事,但因曾听徐滨提过该事实早告诉了孟宁本人及其父亲,我们认为孟宁提出的他是于2015年5月26日得知此事没有任何证据支持,所以应推定孟宁早就得知此事。因此不同意孟宁诉讼请求。
三、审理查明
徐滨与被继承人孟赟飞系夫妻关系,双方婚后生育二子,即长子孟宇翔、次子孟淋。孟宁系孟宇翔之子。
2006年11月15日被继承人孟赟飞到北京市西城区X公证处立公证遗嘱一份:“在我孟赟飞名下的北京市西城区X路有房产壹套,在我去世后,我自愿将上述房产中属于我自己的房产份额留给我的孙子孟宁所有。并指定为孟宁的个人财产,其配偶不享有任何权利。”该公证遗嘱下方有被继承人孟赟飞签名,落款时间为2006年11月15日。孟赟飞于2013年2月9日死亡。诉讼中,双方均认可孟赟飞的父母先于其死亡。
在审理过程中,徐滨、孟淋申请法院到北京市X公证处调取公证书的卷宗档案以确定孟宁及其家人是否参与公证过程。未发现孟宁参与了公证过程。
四、法院判决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判决如下:
1、北京市西城区X路X小区1003号房中属于孟赟飞的二分之一份额由孟宁继承,该房屋所有权归孟宁与徐滨按份共有,每人各占二分之一份额;
2、徐滨、孟宇翔、孟淋协助孟宁办理北京市西城区X路X小区1003号房的产权过户手续,将该房屋二分之一产权份额过户至孟宁名下。
五、房地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本案涉案房屋系徐滨与被继承人孟赟飞婚后取得,应为夫妻共同财产,其二人各拥有二分之一份额。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结合本案庭审调查情况,确定本案争议焦点为:孟宁知道受遗赠的时间距离其起诉是否已经超过2个月,即是否应视为其放弃遗赠。
关于是否放弃接受遗赠:孟宁在诉讼中系通过自认方式表示其于2015年5月26日得知受遗赠的内容,而徐滨、孟淋主张孟宁知道受遗赠的时间距离其起诉已经超过2个月也仅进行了陈述而未提供书面证据对此加以证明。应认为孟宁所主张此前其并不知受到遗赠属于一种消极主张,而要求当事人对于其不知道某事这一消极主张进行举证,显然超出了当事人举证的能力范围和客观规律。因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将这一主张的举证责任分配给徐滨、孟淋,徐滨、孟淋未能举证证明,即孟宁接受遗赠的行为未超过法律规定的时限,应属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