赡养义务和继承权之间有没有一定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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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8-11-16

  一、赡养义务和继承权之间有没有一定的关系?


  赡养义务和继承权之间是有一定的关系的。财产继承权与是否履行赡养义务具有一定的关系,但不是必然的关系;法律上更倾向于不给拒不履行赡养义务的人分配遗产;如果拒不履行赡养义务,造成被继承人遭受生活困境的,应当不分;如果没有影响被继承人的生活,应当少分。


  二、相关法律依据


  继承法第七条 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


  (三)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


  (四)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理论上是可以的


  奶奶有遗嘱的话 照遗嘱执行


  若没有 则


  第十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第十三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第十五条 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遗产分割的时间、办法和份额,由继承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子女不尽赡养义务,会影响继承父母遗产的权利吗?


  赡养是指子女在物质上和经济上为父母提供必要的生活条件;扶助则是指子女对父母在精神上和生活上的关心、帮助和照料。


  子女对父母履行赡养扶助义务,是对家庭和社会应尽的责任。根据《宪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第十条规定,老年人养老主要依靠家庭,家庭成员应当关心和照料老人。


  子女作为雎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儿子和女儿都有义务赡养父母,已婚妇女也有贍养其父母的义务和权利。


  有经济能力的子女,对丧失劳动能力,无法维持生活的父母,应予以赡养。


  对不在一起生活的父母,应根据父母的实际生活需要和子女的负担能力,给付一定的膽养费用。赡养费用一般不低于子女本人或当地的普通生活水平,有两个以上子女的,可依据不同的经济条件,共同负担赡养费用。经济条件较好的子女应当自觉、主动地承担较大的责任。赡养人之间也可以就履行赡养义务签订协议,并征得老年人的同意,由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赡养人所在单位监督协议的履行。


  由上正文我们可以知道,赡养义务与继承权之间视不同的案件是有不同的理解的。通常情况下赡养义务与继承权是同时存在的,但是二者并不是捆绑的关系,也就是说并没有必然的关系。需要注意的是,拥有继承权并不代表就一定能继承到财产,赡养义务也不会随着其他关系的改变而消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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