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适用房屋借名购买后,被借名方违约引发的纠纷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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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8-11-09

  北京房地产专业律师靳双权(13426037149),专业代理二手房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等房产纠纷案件。从业二十余年,带领专业房产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在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房地产纠纷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你。


  (为保护当时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果雷同,可以和我们联系,我们将予以撤销。)


  一、基本案情


  1、原告诉称


  原告蒋某诉称:原告蒋某与被告吕某二人系朋友。2003年,被告吕某所承租的宣武小区66号房屋腾退获得住房补贴,被告使用该补贴加上自己的全部积蓄购买福临小区一套房屋,因被告吕某已无力再负担另一套房屋购房款,故将其名下剩余的一套购房资格赠与原告蒋某。原被告之间达成借名买房的一致意思,被告同意由原告出资购买潘家胡同66号房屋,并承诺在该房屋具备上市交易条件时,积极配合原告办理过户手续。购买涉案房屋的购房合同及其他所有手续全系原告一人办理,被告吕某从未参与。涉案房屋购房款系原告独自支付,交房后由原告装修并入住房屋至今。涉案房屋登记在被告名下,现已具备上市交易条件,而被告拒不配合办理过户,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吕某配合原告蒋某办理所有权过户手续。


  2、被告辩称


  被告吕某辩称:原告所属并非案件事实,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原被告从未就涉案房屋的借名购买事宜达成过一致意见,二人并不存在借名买房的事实,涉案房屋登记在被告名下,应当认定为被告的合法财产,被告依法享有该房屋的所有权。涉案房屋购房款确系原告支付,但该行为是原告代被告垫付房款,原被告之间应当认定为债权债务关系。再者,因涉案房屋属于经济适用房屋,因其购买资格专属性的特殊性质,原被告之间即使存在借名购房的协议,该协议也应当因违反强制性规定被认定为无效协议。另外,原告蒋某名下另有一套房产,不具备购买经济适用房屋的资格。综上,请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3、第三人叙述


  第三人张某述称:第三人张某与被告吕某二人系夫妻关系,现因感情不和一直处于分居状态,且二人的离婚诉讼正在审理中。涉案房屋购买于第三人张某与被告吕某二人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当认定为二人的夫妻共同财产,故第三人在本案中的诉讼地位应为被告。涉案房屋系第三人与被告共同申请购买,该房屋系贷款购买,第三人对于首付款、贷款均有参与出资。原告蒋某确实曾垫付部分购房款。第三人对于原被告之间的借名买房并不知情,如果确实存在借名购房事实,则被告属于无权处分,而因涉案房屋尚未办理过户手续,所有权并未转移,不构成善意取得的法定要件。另外,第三人严重怀疑原被告恶意诉讼,串通损害第三人合法权益。


  二、法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04年,被告吕某与出卖方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该合同中约定涉案房屋房款共计30万元,买方应当在签订合同当时支付定金4万元,签订合同一周内支付首付款5万元元,剩余房款以委托贷款方式支付。原告蒋某主张合同中买受人“吕某”的签字均系原告代签。被告对此予以认可。原告向法院提交涉案房屋的贷款证明文件,该文件显示借款人系被告吕某、第三人张某。


  原告向法院提交一系列的银行转账凭证,根据证据显示,合同签订后,原告蒋某支付首付款,并一直偿还涉案房屋贷款。原告向法院提交涉案房屋的装修费用单据、入住办理手续、物业费用缴纳凭证等原件,为证明涉案房屋自交付后一直系原告装修居住并使用。原告向法院提交涉案房屋购房合同原件、办理贷款的资料原件,以证明原被告之间确实存在借名购房的事实。


  三、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后判决:


  被告吕某协助原告蒋某办理过户手续。


  四、律师点评


  房产律师靳双权认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本案中,根据原被告陈述及法院查明事实,可以确定涉案房屋虽然登记在被告名下,但根据原告向法院提交的购房合同来看,合同中应为买受人签字处,虽系被告吕某的名字,但是确系原告代签。且根据原告蒋某向法院提交的银行转账凭证、涉案服务购房合同原件、购买涉案房屋其他手续原件等证据,可以确定涉案房屋的首付款己全部贷款均系原告支付、偿还,涉案房屋交付后一直系由原告居住使用,就案件事实来看,法院有理由认为原告蒋某与被告吕某之间确实存在借名购买涉案房屋的法律事实。而被告吕某、第三人主张的原告蒋某代为垫付一节,因二人均不能提交任何有力证据,故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另外,根据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发布的《关于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有关问题的通知》,涉案房屋购房合同符合上市条件,原被告之间的借名购房法律关系合法有效。综前所述,原告蒋某要求被告吕某配合办理涉案房屋所有权过户手续,于法有据,应当得到法院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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