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一方借名购买另一方央产房引发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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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8-11-06

  北京房地产专业律师靳双权(13426037149),专业代理二手房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等房产纠纷案件。从业十二余年,带领专业房产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在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房地产纠纷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你。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果雷同,可以我们联系,我们将予以撤销。)


  一、原告诉称


  原告张某非、秦某凯、刘某诉称:张某非与秦某凯系夫妻关系,育有一女秦某岚,1987年4月10日,秦某岚与刘某凡登记结婚,1989年1月2日,刘某出生。1992年5月,刘某凡所在单位中国X总公司将位于丰台区方庄X园502室涉案房屋一套出租给秦某岚与刘某凡夫妇居住,张某非、秦某凯、刘某一直在涉案房屋居住至今。刘某凡于1995年和1998年两次签署离婚协议,承诺将涉案房屋的使用权及购买后的所有权归刘某和秦某岚。随后刘某凡起诉离婚,也将涉案房屋使用权给秦某岚。涉案房屋于2002年进行住房改革,将涉案房屋出售给个人。秦某岚就以刘某凡的名义办理了相应的购房手续。并由秦某岚缴纳了购房款、领取房屋所有权证书。2016年3月12日,秦某岚病逝。现原告张某非、秦某凯均表示放弃拥有的份额,故刘某应为实际所有权人。故原告诉至法院。诉讼请求:要求判令被告配合原告刘某办理北京市丰台区方庄X园502号房屋的所有权变更登记手续。


  二、被告辩称


  被告刘某凡辩称:涉案房屋是我单位1992年分配的公租房,我是承租人,1998年10月13日,经法院调解与秦某岚离婚,我方坐落在丰台区X园502号的三居室公租房一套由秦某岚继续居住。2002年单位房改,秦某岚要求由其代办房改手续和保管房产证,2003年该房屋取得房产证后一直由其保管。涉案房产在购买和持有的整个过程中,我方与秦某岚没有借名买房的约定,秦某岚生前没有对涉案房屋产权提出异议,三原告仅凭离婚协议中的房产赠与条款就认为存在借名买房合同纠纷,实属主观臆断,没有事实依据。此外,可以导致该房屋发生权属异议的时间发生在2003年,距离本案起诉之时有15年,已超过法定诉讼时效。综上,原告以遗产继承人的身份提起合同纠纷,主体不适格,缺乏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诉请不成立,请求法院查清事实,依法驳回原告的所有诉讼请求。


  三、审理查明


  经查,1998年,刘某凡将秦某岚起诉离婚,在开庭笔录中,刘某凡表示财产放弃全部归秦某岚。当年10月13日,民事调解书确认:......共同财产及秦某岚的个人衣物归秦某岚所有;座落在丰台区方庄X园17楼502号住房一套由秦某岚继续居住。2002年,刘某凡原单位进行房改。刘某凡向秦某岚、张某非出具三份授权委托书,委托秦某岚、张某非办理领取房产证事宜。2002年4月24日、2002年12月5日,张某非交纳购房款64505元、112943.72元。x公司出具收据两张,载明交款人为张某非。


  2003年3月19日,刘某凡取得该房屋的产权登记。


  2003年11月5日,中国X总公司与张某非签订《住房保证书》。上述买卖合同、购房款收据、住房保证书原件均由秦某岚持有。秦某岚和三原告一直在该房屋居住。刘某凡曾于1995年、1996年在该房屋居住,后未再居住。


  四、法院判决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判决如下:


  刘某凡协助刘某办理位于北京市丰台区X园502号房屋的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


  五、房地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涉案房屋系刘某凡与秦某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刘某凡向所在单位承租的公房,后因房改政策,由产权单位按照成本价出售给承租人。


  在双方的离婚诉讼中,刘某凡明确表示放弃全部共同财产,并同意涉案房屋由秦某岚继续居住使用,其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意见与离婚协议书中的分割意见基本一致,考虑该房屋的所有权系该房屋因承租所取得的使用权在经历房改后衍生的权利,结合秦某岚实际出资购买房屋、办理购房手续、持有购房手续和房产证原件以及与家人在涉案房屋长期居住的事实,宜认为双方虽无书面的借名买房协议,但基于曾经的身份关系以及上述购房过程、居住事实,认定双方之间存在借名买房的事实。


  关于刘某凡的各项抗辩意见,首先,三原告起诉是否超过诉讼时效一节,因三原告所主张的所有权转移登记请求系物权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制度的规定;其次,诉讼主体资格问题,秦某岚对涉案房屋享有的权利可由其继承人依法继承,三原告作为秦某岚的第一顺位继承人,具有诉讼主体资格;对刘某凡的其他抗辩意见,无事实及法律依据,均不予采信。综上,张某非、秦某凯、刘某起诉要求刘某凡协助办理过户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应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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