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的法定分类以及撤销、无效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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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8-04-25

  遗嘱是立遗嘱人生前在法律允许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对其遗产所作的个人处分或安排,并于立遗嘱人死亡时才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行为。


  其形式分为五种形式: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口头遗嘱和录音遗嘱。


  公证遗嘱是由公证处办理的遗嘱;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代书遗嘱应当由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录音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的见证 人在场见证;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关于遗嘱的撤销、撤销:


  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遗嘱继承或者遗赠附有义务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应当履行义务。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的,经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他接受遗产的权利。


  遗嘱的无效


  1、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2、遗嘱必须是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


  3、伪造的遗嘱无效;


  4、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代位继承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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