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解除后买方仍在还房贷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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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8-02-28

  2007年10月份张某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了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协议。不久,因合同履行问题,张某起诉至法院要求解除该房屋买卖合同。2009年5月份,法院作出判决:第一,解除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第二,被告房地产开发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协助原告向房管部门申请撤销合同备案;第三,被告房地产开发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退还原告购房首付款10万元及利息;第四,被告房地产开发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退还原告以贷款方式所支付的购房款23万元并赔偿其已支付的银行贷款利息损失。判决生效后,张某申请了强制执行,而在执行期间双方又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就判决书所确定的金额约定了具体还款计划。但该房地产开发公司仅支付过3万元,且目前处于破产清算过程中。


  问题是,由于张某的主要精力都集中在其与房地产公司的纠纷上,自上述判决书生效到2017年11月份张某在银行的要求下一直在按月支付购房贷款,一共支付了十几万元。就本案情况,张某提出以下疑问:


  1、在向该房地产公司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时,可否要求其就之前张某所订购的房屋为他办理过户手续,以抵偿所拖欠的债务?为什么?


  2、在购房合同已经被法院解除的情况下银行仍要求张某继续按月还房贷,这合理吗?如不合理,如何维权?


  二、解答


  问题1:张某对于正处在破产清算中的房地产公司当然享有债权,但是该债权的内容应当严格根据2009年5月份的法院判决以及事后双方达成的执行和解协议来确定。根据这两份材料,张某对该房地产公司所享有的债权系金钱债权,不包括将某商品房过户给张某本人的内容。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的内容存在于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但该合同已被解除。这种情况下再行要求房地产公司办理房屋过户肯定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问题2:我国实践中的购房按揭贷款,实为抵押贷款。其由两部分构成:一是借款合同,二是抵押合同。在购买期房的场合,按揭贷款中的抵押登记系不动产抵押预告登记。《物权法》第20条规定:“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实践中,购房人选择按揭付款方式后,必须按照开发商的要求与指定的银行签订抵押贷款合同。由按揭银行向购房人发放贷款并应购房人的委托直接将贷款划转给开发商。购房人向按揭银行借款的目的就是为了支付购房款,而开发商与按揭银行之间存在一对一的销售和融资合作关系。在这种背景下,抵押贷款合同成为商品房买卖合同的“附属合同”,二者间形成高度的关联性。按照诚实信用原则、交易惯例等解释,抵押贷款合同是明确商品房买卖合同付款方式的“子合同”。因此,当买卖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解除时,借款合同也随之无效、被撤销或解除。本案中,抵押贷款合同随着买卖合同的解除而解除后,购房人张某继续向银行按月支付贷款本没有法律上的依据。银行对于张某所偿还的十几万贷款构成不当得利,应当予以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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