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房地产专业律师靳双权(13426037149),专业代理二手房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等房产纠纷案件。从业十二余年,带领专业房产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在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房地产纠纷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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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案情
1、原告诉称
京西公司诉称:我公司与小吃店于2014年3月15日至2014年9月14日建立房屋租赁合同关系,小吃店承租我公司15-14号的房屋,我公司已收取了此期间的房屋租金42835元,双方未签订书面的房屋租赁合同。2014年9月14日双方的房屋租赁合同关系届满,但小吃店拒绝交还房屋。故诉至法院,要求:1、小吃店立即将15-14号的房屋腾退交还给我公司;2、小吃店向我公司支付自2014年9月15日至实际腾退之日止的房屋租金(标准为每日每平米2.7元,共85.47平米);3、小吃店向我公司支付电费1760元、水费270元、卫生费200元;4、诉讼费由小吃店承担。
2、被告辩称
小吃店辩称:双方的房屋租赁合同至今没有解除,双方均未提到房屋租赁合同解除的问题,京西公司主张的是2014年9月15日到腾退房屋之日止的房屋租金,因此京西公司也承认目前房屋还在租赁中。2013年9月14日之前双方有租赁合同,房租为半年支付一次,之后双方不再签署租赁合同,租金还是半年支付一次。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双方未签署书面租赁合同而继续使用房屋的,应认定为不定期租赁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要求解除合同,但出租方如果提出解除合同必须给承租人合理的期限并提前通知。京西公司至今没有正式通知解除合同,押金也没有退还。既然租赁合同没有解除,京西公司要求将房屋收回显然是违法的。
二、法院查明
2013年3月5日,京西公司(甲方)与张斌(乙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甲方将拥有产权的15-14号的商业门面房租赁给乙方;房屋建筑面积85.47平方米,租赁期限自2013年3月15日至2013年9月14日止;租金为门面房租金每平方米每日为2.7元,租金为42116元。租赁期限届满后,双方未再续签合同。合同签订后,房屋由小吃店经营使用至今。2014年3月,小吃店向京西公司交纳2014年3月15日至2014年9月14日的租金42835元,之后未再继续交纳。2014年8月、9月,京西公司向小吃店发出通知,要求其腾退房屋。2015年1月,京西公司将小吃店起诉至法院。
审理中,小吃店表示其自2007年租赁房屋至今,合同期满后其未接到京西公司的腾房通知,2014年9月16日京西公司采取停水停电措施,现其自行接电经营至今。京西公司认可其于2007年将房屋出租小吃店,2014年9月16日其采取停水停电措施,现小吃店仍在经营。小吃店在提出反诉后,未在法定期限内交纳反诉案件受理费,视为自动撤回反诉。
另查,2014年7月23日,小吃店向京西公司交纳2014年7月的水电费及卫生费4330元。2014年8月28日,小吃店向京西公司交纳2014年8月的水电费及卫生费4382元。现京西公司要求小吃店给付其2014年9月16日前实际发生的水费270元、电费1760元及卫生费200元,据此提交商业房水电费明细表。小吃店对商业房水电费明细表予以认可。
再查,2015年1月15日,京西公司出具证明,内容为:“我公司是11、13、15、17号商业用房的产权单位,该房屋是由京西公司于2000年出资承建,房屋面积约为5475平方米。房屋建成后,我公司即将该商业用房的物业管理权交给京西公司行使,由京西公司以自己的名义对外进行招租经营管理。”
三、法院判决
1、小吃店将15—14号全部房屋腾退交还京西公司;
2、小吃店以房屋建筑面积85.47平方米,每日每平方米2.7元的标准给付京西公司自2014年9月15日至实际腾退上述房屋之日止的房屋使用费;
3、小吃店给付京西公司电费一千七百六十元、水费二百七十元、卫生费二百元,以上共计3230元。
四、律师点评
房产律师靳双权认为:
京西公司与小吃店经营者张斌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合同合法有效。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在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限届满后,房屋实际使用人小吃店继续使用房屋并交纳租金至2014年9月14日,故期间双方形成不定期租赁合同关系。对于不定期租赁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京西公司于2015年1月向法院提起本诉,亦提交了照片及通知,证明其于合同期限届满前后向小吃店主张过相关权利,因此小吃店主张双方的租赁合同并未解除,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法院不予采信。
现合同期限届满,小吃店亦未继续交纳租金,京西公司要求小吃店腾退诉争房屋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小吃店已经按照约定标准向京西公司交纳租金至2014年9月14日,小吃店作为房屋的实际使用人,应继续向京西公司交纳占有使用房屋期间的房屋使用费及水电费、卫生费。现京西公司参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主张小吃店给付2014年9月15日至实际腾退房屋之日止的上述房屋占用费、水电费及卫生费,证据充分,法院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