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房买卖合同的内容,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要注意什么
  • 网络
  • 关于我们
  • 2018-01-02

  一、二手房买卖合同的内容


  依据我国《合同法》及业务实践,下列内容在一份二手房买卖合同中是必不可少的:


  (一)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住所


  这里主要是搞清当事人的具体情况、地址、联系办法等,以免出现欺诈情况;双方应向对方做详细清楚的介绍或调查;应写明是否共有财产、是否夫妻共同财产或家庭共同财产。


  (二)标的


  这里应写明房屋位置、性质、面积、结构、格局、装修、设施设备等情况;同时还要写明房屋产权归属(要与第一条衔接);原售房单位是否允许转卖;是否存在房屋抵押或其他权利瑕疵;是否有私搭乱建部分;房屋的物业管理费用及其他交费状况;房屋相关文书资料的移交过程。


  (三)价款


  及付款时间约定。一般新建的商品房及预售的商品房都是按所买卖房屋的建筑面积来计算房屋的价格,即约定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售价为多少元,然后用单价乘以建筑面积来计算房屋所需支付的价款。旧房的买卖有时就直接约定每套房屋或每幢房屋所需支付的价款。在合同中一般要列一个付款时间进度表,买方按该进度表将每期所需支付的价款交付卖方。


  (四)履行期限、地点、方式


  这里主要写明交房时间;条件;办理相关手续的过程;配合与协调问题;双方应如何寻求中介公司、律师、评估机构等服务;各种税费、其他费用如何分摊;遇有价格上涨、下跌时如何处理。


  (五)违约责任


  这里主要说明哪些系违约情形;如何承担违约责任;违约金、定金、赔偿金的计算与给付;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免责;担保的形式;对违约金或定金的选择适用问题。


  (六)解决争议的方式


  这里主要约定解决争议是采用仲裁方式还是诉讼方式,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双方同意采用仲裁的形式解决纠纷,应按照我国《仲裁法》的规定写清明确的条款。


  (七)合同生效条款


  双方在此约定合同生效时间;生效或失效条件;当事人不能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挠条件成就或不成就;生效或失效期限;致使合同无效的情形;几种无效的免责条款;当事人要求变更或撤消合同的条件;合同无效或被撤消后,财产如何进行返还。


  (八)合同中止、终止或解除条款


  按照《合同法》第六十八条、第九十一条、第九十四条之规定,合同当事人可以中止、终止或解除房屋买卖合同。有必要在此明确约定合同中止、终止或解除的条件;上述情形中应履行的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解除权的行使期限;补救措施;合同中止、终止或解除后,财产如何进行返还。


  (九)合同的变更与转让


  在此约定合同的变更与转让的条件或不能进行变更、转让的禁止条款。


  (十)附件


  在此说明本合同有哪些附件;附件的效力等。


  二、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要注意什么


  在进行二手房买卖过程中,有很多的购房者将注意力集中在房屋价格方面,从而将一些交易上的细节问题遗漏掉,在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时要注意以下细节:


  二手房买卖合同签订前:


  (一)购房者一定要对售房者有较为全面的了解。


  1、查看产权所有人的身份证件。


  2、房屋产权证上的产权所有人是一位还是几位?如果是几位共有,则共有人是否全部同意?


  出售房产时,房屋的产权共有人一定要全部同意。在签订房产买卖合同时,也要全部到场。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到场,需出具经过公证的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件,由委托代理人替其签章。


  (二)对即将进行交易的房产进行必要的了解:


  1、售方提供的房屋产权证是否属实?


  2、房产面积多大?


  3、该房产用途是什么?是办公还是居住,或是其他?


  4、该房产有没有被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


  5、该房产是否已设定抵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已办理登记的抵押物的,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受让人转让物已经抵押的情况;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转让行为无效。在这里,如果该房产已设定抵押,那么抵押方即为售房者,抵押权人就是售房者将该房产抵押的第三方即某人、某公司或某银行;受让人就是购房者。这个规定的意思也就是售房者已将该房产抵押给第三方,在转让该房产时,并未通知第三方或未告知购房者此房已设定抵押,那么转让行为无效。只有在抵押登记注销或抵押权人同意的情况下,此房产方可进行买卖。


  6、该房产是否已设定租赁?


  如果该房产已经出租,则需要售房者提供该房产的承租方出具的在同等条件下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声明。同时购房者还要查询售房者与该房产的承租方所签订的租赁合同是否登记备案?根据《上海市房地产转让办法》的规定:转让已经出租的房地产,租赁双方当事人已经依法办理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的,该租赁合同由房地产受让人继续履行。这个规定的意思是售房者转让已经出租的房地产,因该房产而签订的租赁合同是登记备案的,则租赁合同由购房者继续履行。也就是说:如果购房者购买该房产是为了投资,这种带租约的房产是比较适合的;如果购房者购买该房产是为了自己居住,这种带有已经登记备案的租赁合同的房产会对购房者造成较大影响的。


  二手房买卖合同签订时:


  (二)需要准备的证明材料。


  购置房地产,购房者可能是一人,也可能是数人。无论哪种情况,都需要购房者准备好如下材料:


  1、身份证原件或护照原件及复印件;


  2、未成年人的户口簿或出生证明;


  3、有委托代理人,须提供经公证的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购房者如是境外人士,所提供的公证材料是外文的需到上外翻译公司翻译。境外人士提供的有些材料如委托书、同意书等必须经下列境内外机构公证、认证后方为有效:


  (1)香港地区:经国家司法部授权的香港律师公证;


  (2)澳门地区:中国法律服务(澳门)公司;


  (3)台湾地区:经台湾地方法院公证后由海基会将副本寄送上海市公证员协会,当事人凭正本前往上海市公证员协会核对盖章;


  (4)外国:经当地公证机构公证并经中国驻外使领馆认证。


  (二)看清楚合同中的约定内容。


  尽管二手房交易当中使用的《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是由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与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制定的规范文书,但其中也有很多地方需要填写,所以要仔细些,尤其注意以下几点的填写(如果正文写得不够全面,可在补充条款中加以说明):


  1、房款的金额是否写清楚?


  2、付款方式该如何?是一次性付款还是分几次?每次付款是什么时间?这与购房者自己的资金流转是否有冲突?避免向售房者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3、购房者如需按揭贷款,在合同中是否已经注明?(这里需要提醒购房者,要先了解贷款银行的操作程序及规定,一定不要使自己的贷款额度超过贷款银行的规定额度,造成贷款审核不能通过,目前上海大多数银行可以贷款七成);


  4、何时交房?交房时还有哪些物品(家具、电器等设备随房产一并转交购房者,也需要在合同的附件中列出明细清单);


  5、交房前与交房后的物业管理费、水电、燃气、通信等费用由谁来承担?一般是交房前由售房者承担,交房后由购房者承担;


  6、房地产的风险责任何时转移给购房者?


  《上海市房地产转让办法》的规定是:房地产的风险责任,自房地产权利转移之日起由转让人转移给受让人(即购房者);但转让当事人约定自房地产转移占有之日(交房之日)起转移风险责任的,从其约定。大多数的购房者会选择使用在房地产转移占有之日起转移风险责任;


  7、违约责任是否约定?违约金的数额是否约定清楚?


  8、房地产买卖合同何时生效?(这对购房者是否能够很好地履行合同是至关重要的)


  (1)如果交易双方没有特别约定,则交易双方签字后合同即为生效。


  (2)交易双方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加条件,附加条件自合同成立时生效。


  (3)交易双方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加期限,附加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到时生效。


  (4)双方当事人中有一方或双方是境外人士,交易双方在签署房地产买卖合同时应经过公证,此时合同方才生效。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