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房地产专业律师靳双权(13426037149),专业代理二手房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等房产纠纷案件。从业十二余年,带领专业房产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在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房地产纠纷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你。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果雷同,可以我们联系,我们将予以撤销。)
一、原告诉称
原告王岩诉称:原被告曾就买卖迎春小区696号房屋签订购房合同,约定由原告向被告购买该房,并交付了定金及首付,现因国家新购房政策致使原告失去购房资格,属于不可抗力因素致使购房合同目的无法达成,该购房合同应当依法解除,现被告仅退还原告已支付购房款80万元,尚拖欠原告30万元购房款,特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返还剩余购房款。
二、被告辩称
被告梁蒙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将涉案房屋出卖给被告,收到购房款后便立即在新春小区购买一套房屋,签订购房合同,交付定金及中介费。而原告的违约行为直接导致被告无法按时向卖方支付购房款,致使被告违约,直接损失已交付的定金及中介费用,共计30万元,该损失原告负主要责任,应当全额承担。
三、审理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向法院提交购买新春小区房屋所签订的合同及给付定金、中介费收据原件。原告向法院提交新出台的房屋政策及原告本人的房产证、身份证、结婚证。据查,原告社保、纳税均未连续5年缴纳,不具备在京购房资格。原被告曾就解除购房合同签订了一份解除购房合同协议,协议中原被告退还定金及购房款一事达成一致。
四、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判决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
被告一次性返还原告剩余购房款。
五、北京房地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第九十七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本案中,因政策原因导致原被告双方签订的购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属于不可抗力因素,不能归责于任何一方,故原告有权要求解除原被告双方签订的购房合同。购房合同解除后,双方当事人已经履行的,可以要求对方当事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本案中原告支付的定金及首付款被告应当全额退还,故本案中原告的主张应当得到法院的支持。而被告主张的定金及中介费损失,因其向法院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是否造成财产损失,故无法得到法院的支持。
综上所述,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