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被拆迁后产权人如何保障对安置房屋享有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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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7-11-29

  北京房地产专业律师靳双权(13426037149),专业代理二手房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等房产纠纷案件。从业十二余年,带领专业房产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在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房地产纠纷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你。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果雷同,可以我们联系,我们将予以撤销。)


  一、原告诉称


  原告苏南、苏北诉称:苏南与刘西系再婚,苏北是苏南之女,刘东是刘西之子。刘左与韩上系夫妻,育有刘中、刘下二子,六左系刘西之兄。苏南与刘西共有的刘家村979号院房屋拆迁,获得补偿款及两套安置房屋,分别为梅华小区67号、66号。现所有拆迁利益均由刘西与刘东二人霸占,且苏南与刘西已经法院判决离婚,特诉至法院,请求:1、两套安置房屋归二原告居住使用;2、被告向原告支付周转费6万元、搬家费及各项补助2万元;3、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二、被告辩称


  被告刘西辩称:涉案宅院并非与苏南的夫妻共同财产,而是被告单位婚前分配给被告的房屋,故拆迁利益与苏南无关。涉案房屋拆迁协议中明确约定了拆迁标准及各项拆迁补偿标准,被拆迁宅院的拆迁补偿对象是该宅院的承租人,而该宅院的承租人只有被告刘西一人。并且,苏南的单位已经分配给苏南一套房屋供其居住,被告并无义务想起提供住所。


  被告刘东辩称:答辩意见与刘西一致。


  被告刘中、韩上、刘下辩称:请法院依法分割安置房屋。


  三、审理查明


  经审理查明:根据刘西签订的拆迁补偿协议,周转费用以户计算,按户发放。经调解协商,原被告七名当事人均同意两套安置房屋都按照3万/平计算。据查,两套安置房屋尚未办理初始产权登记。


  四、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判决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


  (1)两套涉案房屋归被告刘西居住、使用。


  (2)刘西分别向苏南、苏北、刘东支付折价款三十万元、支付刘下折价款四十万元、分别支付韩上、刘中折价款十万元。


  (3)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五、北京房地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本案中,根据原被告双方当事人陈述,及已查明的案件事实,可以确认涉案宅院是刘西再婚前取得,属于刘西的婚前个人财产,故根据该村的拆迁政策,刘西作为承租权人享有本次拆迁利所获得的主要利益。其余原被告6位当事人作为本次拆迁的被安置人口,仅能对拆迁利益中针对被安置人口发放的拆迁利益主张权利。二原告及除刘西以外的4明被告均享有15平米的安置房面积优惠,法院可以根据原被告双方在法庭中达成一致的每平米房价确定6位被安置人口所享有拆迁利益的具体数额。至于刘左的权益,因其已经去世,且并未订立遗嘱或遗赠抚养协议,故其权益依法由韩上、刘中和刘下共同等额继承。因该村拆迁政策规定周转费按户发放,故该笔费用由刘西享有。


  综上所述,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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