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房地产专业律师靳双权(13426037149),专业代理二手房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等房产纠纷案件。从业十二余年,带领专业房产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在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房地产纠纷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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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原告诉称
原告杨将诉称,被告与前妻郝澜育有原告一子,二人离婚时约定共有房产南景小区99号院归原告和被告共同所有,后被告再婚并与其现任妻子居住在该房屋直至拆迁,被告隐瞒拆迁事实,私吞所有拆迁款及安置房屋,侵害原告利益,现将其诉至法院,要求1、分割安置房屋或者被告支付原告安置房屋相应份额的折价款;2、分割一半的拆迁补偿款;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二、被告辩称
被告杨栋辩称,不同意被告的主张,涉案房屋的性质是央产房,被告及前妻郝澜只是承租人,并不享有所有权,无权约定也并未约定涉案房屋的权利归属问题,二人离婚后,涉案房屋的承租人为被告一人。原告一直系由郝澜抚养,户口早已迁出涉案房屋。原告并不是涉案房屋的拆迁安置人口,回迁安置房屋及拆迁补偿款都是给被安置人的,原告无权主张。
三、审理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已随郝澜定居澳大利亚长达二十年之久,中国户籍早已注销。根据被告签订的涉案房屋拆迁补偿协议,该房屋现有正式户籍为被告一人。
四、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判决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
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五、北京房地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九条,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十三条,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由两个以上单位、个人共有。共有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本案中,郝澜与被告在离婚协议中对涉案房屋的权利归属约定不能产生任何法律效力,因为只有房屋的所有权人才享有处分的权利,根据涉案房屋的性质,郝澜与被告只是承租人,并非所有权人,故二人对涉案房屋的处分无效。根据被告签订的涉案房屋拆迁补偿协议、购买回迁安置房屋的购房协议,可以确认涉案房屋的被拆迁安置人不包括原告,且原告并未参与购买回迁安置房屋的出资,故原告无任何权利来主张拆迁补偿款及回迁安置房屋。
综上所述,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