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可解除购房合同的情形
1、不可抗力
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购房合同目的的,买房人有权解除合同。
2、卖方明示违约
在履行期限届满前,房屋卖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的,即卖方明确表示将不交付房屋的,买房人有权解除合同。
3、先卖后抵押的
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卖方未告知买方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导致买方购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买房人有权解除合同。
4、一房二卖的
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卖方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导致买方购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买房人有权解除合同。
5、隐瞒无证售房事实的
卖房人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的预售许可证明的,买房人有权解除合同。
6、隐瞒房屋抵押的事实。买方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的,买房人有权解除合同。
7、隐瞒房屋已出卖或为拆迁安置房屋的事实。卖方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的,买房人有权解除合同。
8、房屋主体结构不合格。因房屋主体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质量经检验确属不合格,买房人有权解除合同。
二、如何确定购房合同解除异议期限
《合同法》第九十六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依照约定条件或法定条件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在现实情况下,当事人尽管对于对方解除合同有异议的,但绝大多数情况下都不会主动向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起诉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的情形,常常选择听之任之,根本不把解约通知当回事。
2009年5月13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明确规定,当事人对解除合同虽有异议,但在约定的异议期限届满后才提出异议并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当事人没有约定异议期间,在解除合同或者债务抵销通知到达之日起三个月以后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也就是说,合同一方当事人收到对方解除合同通知后,如果在异议期内(法定期限3个月)没有主动起诉的,将会视为同意解除合同。尤其考虑到合同约定的异议期限如果很短暂的话(比如只有几天时间),若当事人未能及时起诉的,将会造成严重不利的法律后果。因此,也不排除解除合同的异议期限将成为今后设计合同陷阱的重点之一。
所以,今后签订合同时,应该重点注意解除合同的异议期限,万一收到对方解除合同通知书,则必须在约定期限内或法定期限内及时提起诉讼,避免造成不利的法律后果。
解除房屋买卖合同必须有法定的理由,在行使合同解除权时,要以书面方式通知卖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卖方时解除。如果当事人有异议,还应当注意提出异议的期限。当事人最好咨询一下专业律师,以免错过异议期限,而无法保护自己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