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被霸占使用权人如何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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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7-11-17

  北京房地产专业律师靳双权(13426037149),专业代理二手房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等房产纠纷案件。从业十二余年,带领专业房产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在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房地产纠纷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你。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果雷同,可以我们联系,我们将予以撤销。)


  一、原告诉称


  原告王科诉称,原告与王学系兄弟,王学与刘艳系夫妻,王吉系王学之女。山峰小区369号房屋系原告承租,因三被告请求居住一段时间,原告便答应。谁知被告一家自搬进涉案房屋便不走了,侵犯了原告的所有权,且被告一家另有其他住房,现要求判令三被告搬离涉案房屋并承担诉讼费。


  二、被告辩称


  被告王学、刘艳、王吉辩称,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涉案房屋是因原告及王学的父母老方拆迁所置换得来,当时共置换两套房屋,一套安置母亲与弟弟,另一套安置原被告两家。该房只是以原告之名义承租,但是承租人确实原被告两个家庭,所以三被告享有居住使用的权利。


  三、审理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均不能提供老房的拆迁安置协议。涉案房屋现由原告一家三口与被告一家三口共同居住,六人户口均迁入涉案房屋。


  四、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判决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五、北京房地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六十六条,私人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破坏。本案中,原被告双方的争议焦点是三被告是否对涉案房屋享有居住使用的权利。根据原被告双方的陈述以及法院查明的案件事实,可以确认三被告与原告一家长期共同居住在涉案房屋内,且六人的户籍在多年前均已迁入涉案房屋。而该事实与原告称三被告暂时借住在涉案房屋的情形存在矛盾之处,暂时居住长达10年之久,且又迁入户口实在不符合常理。且原告也未能提供证据证明三名被告在他处另有可供居住的房产,故本案中原告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无法得到法院的支持。


  综上所述,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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