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房地产专业律师靳双权(13426037149),专业代理二手房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等房产纠纷案件。从业十二余年,带领专业房产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在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房地产纠纷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你。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果雷同,可以我们联系,我们将予以撤销。)
一、原告诉称
原告王楠诉称:韩妮与王强系夫妻,育有王力一子。孙琳系王力前妻,育有王楠一子,由孙琳抚养。被告擅自以原告名义、使用原告享有的本村二套房屋安置住房优惠资格,购买金山小区472、471号房屋,并擅自占有并出租,现诉至法院,要求判令位于两套涉案房屋归原告占有使用。
二、被告辩称
被告王力、王强、韩妮共同辩称:我们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王楠所称的两套购房资格并非其个人享有,而是因拆迁安置权衍生的权利,系属于所有被安置人口的共同权利和资格。两套涉案房屋的购房款皆由被告支付,原告或韩妮均未出资。并且,韩妮做为人母,其对王楠的所作所为及其不称职,曾多次在言语和行动上表明不想继续抚养王楠,为保护王楠权益,也不能同意原告诉讼请求。
三、审理查明
经审理查明:经本院调查,本案当事人因房屋拆迁共取得4套安置房,其中原告主张的两套安置房登记权人为王力,另外两套登记权人分别为王强和韩妮。根据该村委会制定的补偿安置方案,原告享有两套安置房优惠资格。
四、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判决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
两套涉案房屋均归原告占有、使用。
五、北京房地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第五条 公民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本案中,根据法院在该村村委会的调查,原告符合该村村委会制定针对2001年之后出生的婴幼儿奖励规定资格,享有两套安置房屋的优惠资格,王力作为代理人以原告名义、使用原告的购房优惠资格签订购房协议,购得两套涉案房屋,因该两套涉案房屋均已实际交付,故原告的主张与法有据,理应得到法院的支持。
综上所述,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