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继承纠纷中涉及拆迁补偿款时如何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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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7-10-11

  北京房地产专业律师靳双权(13426037149),专业代理二手房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等房产纠纷案件。从业十二余年,带领专业房产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在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房地产纠纷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你。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果雷同,可以我们联系,我们将予以撤销。)


  一、原告诉称


  原告张三阳、张二阳、张四阳、张一阳诉称:张冲与温岚系夫妻,张三阳、张二阳、张四阳、张一阳、张六阳、张五阳系二人子女。唐丽系张六阳前妻,其子张三代。张冲原系昌平区北隆华村村民,名下有隆华村301号房产,二老去世后该房拆迁,补偿款200万元、补助费50万元、60平米和120平米安置房两套。张六阳私自领取补偿款,并以自己名义购买两套安置房,侵犯我们继承权。拆迁安置过程中,唐丽、张三代系安置人口,故应将上述拆迁补偿款、拆迁补助费和两套安置房进行分家析产,进行继承。诉至法院,请求判决:1、依法对301号房产的拆迁补偿款、拆迁补助费分家析产,四原告每人分得20万元;2、本案诉讼费由原、被告共同承担。


  二、被告辩称


  被告张五阳、唐丽、张三代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自己和原告没有任何关系。


  被告张六阳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三、审理查明


  经审理查明:张六阳与前妻宁经离婚时经法院生效判决,由宁经所有涉案房屋东房三间及附属设施,张六阳所有西房三间及附属设施。张冲为涉案房屋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登记人。涉案房屋系两位被继承人所建,当时除张六阳外,其他子女均已各自成家独立生活,张三阳、张二阳、张一阳均已分得各自宅基地,张四阳、张五阳非农业户未分得。张六阳直至婚后与一直二位被继承人在涉案房屋内共同生活。经涉案房屋所在地村委会、镇政府出具《宅基地确权证明》,确认宅基地使用权人为张六阳。


  四、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判决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


  (1)被告张六阳给付原告张三阳、张二阳、张四阳、张一阳财产折价款十七万元;


  (2)被告张六阳给付被告张五阳财产折价款四万元;


  (3)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五、北京房地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条,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六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本案中,涉案房屋中西方三间经生效的法律文书确认为张六阳财产,故应该部分份额不属于二位被继承人的遗产范围。因房产已经拆迁完毕,只能对其拆迁补偿款进行分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三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本案中,因张六阳在两位被继承人生前与其共同居住,故张六阳可以适当多分。另,四原告对于分割涉案房屋宅基地区位补偿的主张,根据本案实际情况,因原告张二阳、张三阳、张一阳各自都分配到相应宅基地,而张四阳非农业家庭户无权主张宅基地权益,张六阳为涉案房屋宅基地的使用权人,且因其长期与父母共同生活而未分得其他宅基地,故法院不应当支持原告该主张。


  综上所述,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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