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房地产专业律师靳双权(13426037149),专业代理二手房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等房产纠纷案件。从业十二余年,带领专业房产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在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房地产纠纷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你。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果雷同,可以我们联系,我们将予以撤销。)
一、原告诉称
原告张子一诉称,张炅与李遇原系夫妻,张子一、张子二、张子三、张子四系二人子女。李遇在石景山区某小区有一套房产,生前独自居住。母亲过世后张子二擅自处置房内物品并装修入住,现请求法院制止侵权行为,依法分割被继承人的上述房屋:1、请求依法分割被继承人位于石景山区某小区房屋一套。2、请求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二、被告辩称
被告张子二辩称,1、我出资购买涉案房屋,且父母有口头协议,由我继承涉案房屋。2、我一直尽心照顾父母,履行赡养义务。3、同意由我继承房产,我适当给他们补偿款。
被告张子三辩称,同意原告所说。
三、审理查明
经审理查明,李遇为涉案房屋所有权人。被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有权继承涉案房屋。张子四在庭审中表示放弃涉案房屋的继承份额。
四、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判决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
涉案房屋归张子一、张子二、张子三按份共有。
五、北京房地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本案中,涉案房屋所有权人系张炅与李遇,故该房屋应当作为其二人的遗产由其遗嘱或法定继承人予以继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本案中,因为二位被继承人均未留有遗嘱,故其遗产应当按照法定继承办理。二位被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人即为本案的双方当事人及张子四,因法定继承人张子四曾在庭审中明确表示其放弃继承房产份额,故可以认定双方当事人各享有涉诉房屋三分之一的所有权份额。
综上所述,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