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与分家析产交织,房产专业律师靳双权解析其中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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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7-09-05

  北京房地产专业律师靳双权(13426037149),专业代理二手房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等房产纠纷案件。从业十二余年,带领专业房产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在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房地产纠纷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你。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果雷同,可以我们联系,我们将予以撤销。)


  一、原告诉称


  原告刘凤先、于雨、于韦诉称:原告于雨、被告于文系原告刘凤先的子女,被告刘云山系被告于文配偶,X区X村12号院内北方、西房系原告刘凤先与配偶于问恩所建。于问恩于2006年7月因病去世。2007年9月28日,被告于文与刘云山结婚。2009年在该院内建东房及南房。2012年12月14日,二被告离婚。二原告多次与二被告协商对该院内房屋进行分割,但二被告始终不予理睬。诉讼请求:将位于X区X村12号院内北方、西房、东房、南房进行分割。


  二、被告辩称


  被告于文辩称:该属于我妈的部分还是给我妈,别的我没意见。


  被告刘云山、于恺辩称:我们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婚前的部分属于于文的六分之一已经在离婚协议书中给了我们,婚后我们建的归我们所有。


  三、审理查明


  于韦与于问恩(2005年3月9日死亡)系父子关系;于问恩与刘凤先原系夫妻关系,于雨、于文系于问恩与刘凤先的子女;于文、刘云山原系夫妻关系,两人于2007年9月28日登记结婚,并于2012年12月14日协议离婚;于恺系于文、刘云山之子,生于2010年3月27日。刘凤先、于文、于恺、刘云山四人均落户在北京市X区X村12号,于韦、于雨的户口关系不在其中。


  北京市X区X村12号院的土地使用证登记在于问恩名下。12号院内北方、西房系于问恩、刘凤先夫妇在1999年所建;12号院内东房及南房建于刘云山与于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2012年9月21日,刘凤先签订赠予书,承诺将其现有的房产、占地后所得全部赠与孙子于恺。2014年8月21日,刘凤先明确主张撤销上述赠与。


  2012年12月14日,于文、刘云山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北京市X区X村12号房产归刘云山所有,包括将来占地的土地补偿款、地上物补偿款均归刘云山所有”。


  四、法院判决


  原告刘凤先享有北京市X区X村12号院内北方及西房的八分之五的份额、东房及南房的三分之一的份额;


  原告于雨享有北京市X区X村12号院内北方及西房的八分之一的份额;


  原告于韦享有北京市X区X村12号院内北方及西房的八分之一的份额;


  被告刘云山享有北京市X区X村12号院内北方及西房的八分之一的份额,东房及南房的三分之二的份额。


  五、房地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处理分家析产纠纷需把握人与物两个方面。人,即参与分家析产的家庭成员;物,即参与分家析产的家庭共有财产。


  综合本案来分析,12号院内北方、西房系于问恩、刘凤先夫妇共同所有。于问恩于2005年死亡,未留有遗嘱,遂发生法定继承关系。于问恩、刘凤先各享有北房及西房二分之一的份额;对于于问恩的份额,由其第一顺位继承人于韦、刘凤先、于文、于雨分别继承其中的四分之一。因此,刘凤先享有上述房屋八分之五的份额,于韦、于文、于雨分别享有上述房屋八分之一的份额。


  12号院内的东房及南房建于刘云山、于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且刘云山、于文婚后未与刘凤先分家独过,故该房产系家庭共有财产,应在家庭成员之间进行分割。因各方未能充分举证证明其对房屋建造的投资大小,考虑到建房时各个家庭成员的年龄及经济状况,认定12号院内的东房及南房在刘凤先、于文、刘云山三人之间平均分割较为合理,即刘凤先、于文、刘云山分别享有12号院内东房及南房三分之一的份额。


  另,于文、刘云山在离婚协议中对12号院内房产归属进行了约定。离婚时,夫妻双方可以协议处分其财产,但无权处分他人财产。因此,该份离婚协议书只能对属于于文、刘云山的房产份额进行分割。按照离婚协议书约定,上述房产份额即北方及西房八分之一的份额、东房及南房三分之二的份额均归刘云山所有。


  对于刘凤先要求撤销赠与书一节,刘凤先仍在12号院内居住,其并未将赠与财产交付受赠人于恺,现其主张撤销赠与,符合法律规定,故应予以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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