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离婚引发的农村房屋分家析产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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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7-09-05

  北京房地产专业律师靳双权(13426037149),专业代理二手房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等房产纠纷案件。从业十二余年,带领专业房产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在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房地产纠纷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你。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果雷同,可以我们联系,我们将予以撤销。)


  一、原告诉称


  原告邓温迪诉称:原告与被告杨景原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14年3月28日经人民法院调解离婚。被告杨吉与李雪仑系夫妻关系,是被告杨景的父母。因X村16号院宅基地使用证登记在杨吉名下,故法院在原告与被告杨景的离婚诉讼中对16号院及房屋未进行处理。现原告与三被告就上述院落及房屋的分割问题未达成一致,特起诉请求:对X村16号院及房屋进行依法分割。


  二、被告辩称


  被告杨景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所起诉的16号院是村集体的,不能分割;院内房屋是杨吉、李雪仑出资所建,与原告没有关系。


  被告杨吉、李雪仑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16号院内有两排房。北房4间,南房2间,西房是门道、厨房、洗澡间、杂物间。16号院外的房子,北房外2间棚子,西北边3大间,西边3间棚子。北房跟西房是老房子,是在原告婚前由我们建的。


  三、审理查明


  北京市昌平区X村16号院内北房4间及西房,系被告杨吉、李雪仑所建。原告邓温迪与被告杨景于1997年8月5日登记结婚,婚后,二人与被告杨吉、李雪仑在16号院居住。2000年之后,被告杨吉、李雪仑从16号院搬出,到另一处宅院居住。


  16号院内南房2间建于2003年,系在原告邓温迪与被告杨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16号院外的房子即北房外2间棚子、西北角3大间,西边3间棚子均不在16号院宅基地使用范围内,且未经政府相关部门审批。


  四、法院判决


  1、北京市昌平区X村16号院内南房的卧室由原告邓温迪使用,客厅部分由被告杨景、杨吉、李雪仑使用。


  2、驳回原告邓温迪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律师点评


  靳双权律师点评:


  处理分家析产纠纷需把握人与物两个方面:人,即参与分家析产的家庭成员;物,即参与分家析产的家庭共有财产。


  具体到本案,首先,被告杨吉、李雪仑虽于2000年从16号院搬出,但16号院北房4间及西房系被告杨吉、李雪仑所建,且被告杨吉、李雪仑与原告邓温迪、被告杨景未进行过分家,故认定分家析产的家庭成员为原、被告四人,符合农村生活实际。


  其次,家庭共有财产是家庭成员生活存续期间共同创造、共同所得的财产。故依据16号院内各处房屋的建造时间,应综合认定院内南房2间(含大客厅,无隔断)系待分财产。至于16号院外的三处建筑物,因其不在宅基地使用范围内,且未经相关部门审批,故不予一并处理。鉴于原、被告四人均对16号院内南房的建设作出了贡献,故在分割上述房屋时,以平等分配为原则,并考虑各当事人的具体生活情况予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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