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房地产专业律师靳双权(13426037149),专业代理二手房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等房产纠纷案件。从业二十余年,带领专业房产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在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房地产纠纷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你。(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的纷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果雷同,可以联系我们,我们将予以撤销。
一、原告诉称
原告刘明诉称:2014年4月7日,我在不知道房屋未办理上市交易的手续和购房时被告出具的是过期的房本情况下,与被告曲欢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我向被告支付定金2万元。我按照卖房时被告提供的涉诉房屋的地址为西华新城2区,办理上市,但是发现房屋不属于西华新城2区,原来被告在办理新的房本的时候已经将地址更改了,故造成我不能办理手续,后来,被告又将房屋卖给了别人。诉讼请求:被告以及中介公司双倍返还定金共计4万元。
二、被告辩称
被告曲欢辩称:我提供的房本不过期,更改房本是住建委改的。根据合同约定,该合同应当在80天完成,没有完成是原告的原因。签订完合同后,我方多次通过中介要求原告履行相应手续,原告未及时履行,是原告违约,。
中介公司述称:本案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我们与原告为居间服务关系,不应在本案中主张。
三、审理查明
查明,涉诉房屋为被告已购公有住房,可以随时上市交易。原、被告均认可原告实地查看了房屋。
原告说被告私自更改房屋产权地址,对此还提供了其现今住房的产权证、楼牌号照片,关于此处的更改,其实有北京市朝阳区房管局的专用章。是属于合法的。而且也只是更改了地址的表述。
关于合同没有履行,原告说是因为涉案的房屋并非西华新城2区的房屋,她在大西洋新城无法享受各种相关的服务。原告说要确保自己的利益不受侵害,中介公司却不提供各种担保,于是原告没有办理网签。
庭审中,中介公司提交了《告知函》、短信,表明已经通知了原告,因其未配合办理网签、面签影响了合同的正常履行,要求原告及时联系并配合办理上述事宜。原告人说自己没有收到。
四、法院判决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
驳回原告刘明的全部诉讼请求。
五、资深房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原、被告签署的《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据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各自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本案的争议焦点之一是产权地址更改是否影响合同的继续履行。购房是一件重要的事情,购房者对房屋的权属、地理位置、周边配套设施等应当进行全面了解,对于某些要求也会在合同中提出。如果没有做出特殊的约定,就视为取得所查验房屋的所有权。本案中,原告查验了房屋,签订了合同,即为取得其所查看房屋的所有权。关于原告说的产权地址需要有4的字样,这在合同中没有特殊的约定,而且被告也只是更改了产权证中的地址表述,并没有更改涉案房屋的产权证。
本案的争议焦点之二是央产房上市。央产房主要可以上市就可以买卖,由于被告早已办理了涉案房屋的上市手续,并未影响原告任何权益。办理网签时原告应当配合,即使更改地址,也应当配合,而且原告已经得到了通知,却不配合办理,是原告违约。对原告要求双倍返还定金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提醒:签订买房协议要慎重,建议咨询专业律师,或请律师作见证,为您的房屋买卖一路保驾护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