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房地产专业律师靳双权(13426037149),专业代理二手房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等房产纠纷案件。从业二十余年,带领专业房产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在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房地产纠纷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你。(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的纷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果雷同,可以联系我们,我们将予以撤销。
一、原告诉称
李红燕诉称:我名下北京市朝阳区的37号房屋,该房屋本来是我借给我弟弟李阳使用的,后来他没有经过我的同意就将该房屋转借给了我的外甥杨刚要,杨刚要对该房屋进行了装修,并在房屋内娶妻生子,因为是亲戚关系,我一直没有让杨刚要搬出来,现因为我的女儿也要结婚,我们要求腾退房屋,他拖延不腾退。诉讼请求:请求杨刚要一家腾退涉案房屋;2、以每月2500元的标准,支付我他们2013年4月住进房屋到腾退房屋这一时间段的房屋使用费。
二、被告辩称
杨刚要辩称:我与我的母亲李红眉一直居住在涉诉房屋的,此事已经告知过原告。我们同意腾退房屋,但是需要一定的时间。不同意支付租赁费用,因为当初就没有说明是租赁。
三、审理查明
李红燕与李红眉为姐妹关系,杨刚要系李红燕的外甥。
查明,涉诉房屋为李红燕从单位的分房中购买的,其享有房屋的所有权,房屋的钱款为弟弟出资,后来弟弟和杨刚要一直居住在该房屋内查明。
庭审中,李红燕提供了其与李阳的电话录音,电话录音中表明李改玉一直在该涉诉房屋中居住。李阳在庭审中也说了杨刚要要在房屋装修、结婚,也是给李红燕打过招呼的,她表示默认了。李红燕对此表述不承认。
四、法院判决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
1、被告杨刚要腾退涉诉房屋并交给李红燕;
2、如果杨刚要未在承诺期限内腾退房屋,则要支付自2013年6月15日至实际腾退之日的房屋使用费,每月按照2500元计算;
3、驳回原告李红燕其他诉讼请求。
五、资深房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作为涉案房屋的产权人,李红燕有对房屋的使用权、处分权。
1、本案的争议焦点之一是涉诉房屋借给杨刚要居住,李红燕是否知道。
涉诉房屋最早是借给了李阳居住,后来李阳搬走,杨刚要一家居住于此,李阳说李红燕对杨刚要一家的居住是知晓,对杨刚要对房屋的装修也是知晓的。通过李红燕提供的录音证据,可以认定李阳说的是事实。
2、本案的争议焦点之二是:对于房屋的使用费一说,是否应该缴纳?
根据庭审中的陈述来看,李玉知道杨刚要要在房屋居住并进行装修一事,但不能证明有房屋的使用费一说。故对李红燕主张房屋使用费,不予支持。杨刚要同意腾退房屋,李红燕是从2013年3月底开始要求腾退房屋,杨刚要说在2013年6月前腾退房屋,这属于合理的,在这期间不支付房屋使用费,如果杨刚要未在承诺的期限内腾退,才认可李红燕的房屋使用费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