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房地产专业律师靳双权(13426037149),专业代理二手房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等房产纠纷案件。从业十二余年,带领专业房产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在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房地产纠纷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你。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果雷同,可以我们联系,我们将予以撤销。)
一、原告诉称
刘淼、刘飞诉称:刘铭瑄和陈娟系夫妻关系,陈娟在1989年去世,刘铭瑄在2001年去世,刘铭瑄生前有七个儿子,分别是刘诗歌、刘铭浩、刘淼、刘楠、刘飞、刘闵、刘锐。位于北京市海淀区1号房屋和2号房屋是刘铭瑄与陈娟的共同财产,目前两套房产在刘铭瑄去世之前已经支付了购房款。现双方对于上述房屋的继承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故诉至法院,要求:1、判令刘淼、刘飞分别依法继承1号房屋、2号房屋的七分之一;2、判令刘闵、刘锐实际居住使用2号房屋;其余五人居住使用1号房屋。
二、被告辩称
刘铭浩、刘闵、刘锐辩称:我们在十几年前已经对1号房屋、2号房屋的继承问题达成了协议,我们认为应按照原来的协议书执行,不同意刘淼、刘飞现在的意见。
刘诗歌辩称:第一,对于刘淼、刘飞的第一项诉讼请求,我同意其意见;对于刘淼、刘飞的第二项诉讼请求,即房屋的具体居住使用情况,我听从法院判决。
刘楠辩称:同意按照房产七分之一份额继承,对于继承房产的居住位置接受法院裁决。
三、审理查明
刘铭瑄与孟溪原系夫妻关系,二人生育有一子刘诗歌;后刘铭瑄与陈娟结婚,二人生育有刘飞、刘淼、刘楠、刘铭浩、刘闵、刘锐。
1998年12月1日刘铭瑄与x离职干部休养所签订军产住房出售协议书,约定刘铭瑄购买1号房屋、2号房屋。上述房屋于1999年取得房屋所有权证,该两套房屋均为军产房,目前尚不能上市交易。
2001年12月26日,刘诗歌、刘飞、刘淼、刘楠、刘铭浩、刘闵与刘锐签订了协议书,该协议书约定:一、刘铭瑄去世,遗有房产两套,共计186平方米。二、经刘铭瑄之子刘诗歌等平等协商一致同意,刘诗歌拥有该房产14.38平方米的使用权,刘铭浩、刘淼、刘楠、刘飞、刘闵、刘锐各拥有该房产28.76平方米的使用权。三、上述七人一致同意,刘铭浩自愿放弃自己名下房产的使用权,同意以80528元作为给予刘铭浩的补偿。刘诗歌、刘飞、刘淼、刘楠(委托刘锐签名)、刘铭浩、刘闵与刘锐在该协议上签名。2002年1月15日,刘锐、刘闵分别给予刘铭浩前述协议中约定的补偿款40264元。
审理中,双方对于1号房屋、2号房屋的继承分割达成一致意见,即七人对于上述房屋各享有七分之一的所有权份额;刘铭浩将其所享有的所有权分割转给刘锐、刘闵。刘楠在本案审理中,提交书面说明,同意对父亲的1号房屋、2号房屋按七分之一继承。
经多次调解,双方对于1号房屋、2号房屋的居住使用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四、法院判决
1、刘铭瑄坐落于北京市海淀区1号房屋及2号房屋归刘诗歌、刘飞、刘淼、刘楠、刘锐、刘闵所有,其中刘诗歌、刘飞、刘淼、刘楠对上述每套房屋各享有1/7的份额,刘锐、刘闵对该房屋各享有3/14的份额;
2、驳回刘淼、刘飞其他诉讼请求。
五、房地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继承开始后,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办理,没有遗嘱或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本案中,刘铭瑄的1号房屋、2号房屋系其在配偶去世后购买,故应为其个人财产。在刘铭瑄去世后,因其未留有遗嘱,故对其遗产即1号房屋、2号房屋的继承应按照法定继承处理。现刘诗歌、刘飞、刘淼、刘楠、刘铭浩、刘闵、刘锐作为刘铭瑄的第一顺位继承人,对于上述遗产的继承达成一致意见,即七人对上述房屋各享有七分之一的所有权份额,刘铭浩又自愿将其所享有的所有权份额转给刘锐、刘闵,法院应予支持。
关于上述房屋的分割,因上述两套房屋均系军产房,不能上市交易,且属于不宜分割的遗产,故对上述遗产采取确认所有权份额的方式,即刘诗歌、刘飞、刘淼、刘楠对1号房屋及2号房屋各享有七分之一的所有权份额,而刘闵、刘锐对上述房屋各享有十四分之三的所有权份额。因居住权问题与本案非属同一法律关系,需另案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