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房地产专业律师靳双权(13426037149),专业代理二手房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等房产纠纷案件。从业十二余年,带领专业房产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在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房地产纠纷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你。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果雷同,可以我们联系,我们将予以撤销。)
一、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被告就购买八里小区301号房屋签订了购房合同。合同签订后至本次诉讼长达一年期间,经原告及中介多次催促,被告仍未支付购房款,已构成违约,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1、解除原告、被告签订的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2、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
二、被告辩称
被告未出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三、审理查明
经审理查明:根据双方签订的购房合同,买受人未按约定期限支付购房款逾期超过10日的,出卖人有权以书面的方式单方解除合同,买受人应按房屋总价款20%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原告向法院提交了被告签署的购房承诺书及二人就支付房款事宜的通话录音。
四、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判决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
(1)解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
(2)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
五、北京房地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本案中,被告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视为放弃答辩和举证、质证的权利,法院有权对其进行缺席判决。原被告就买卖涉案房屋所签订的购房合同系其二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应依约履行各自义务。被告经原告催告,逾期拒不支付购房款,其行为构成根本违约,依据双方之间的合同,原告享有解除权。根据双方签订的购房合同中对于违约金的约定,被告应当支付原告房屋价款总额百分之二十的违约金,因被告未出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诉讼权利,法院没有依据来判定违约金是否过高,是否需要酌情减少,故法院有权根据双方之间的购房合同中的条款支持原告对于违约金的主张。
综上所述,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