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房产律师靳双权(13426037149),专业代理二手房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等房产纠纷案件。从业十二余年,带领专业房产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在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房地产纠纷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你。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果雷同,可以我们联系,我们将予以撤销。)
一、原告诉称
二原告诉称:张岩与刘维系夫妻,育有一女张怀,被告系张怀之子。张岩与被告就买卖鹤楼小区2号房屋签订了二手房买卖合同,约定被告若逾期支付房款的,张岩有权解除合同。直至张岩去世,被告仍未支付房款,现二原告诉至法院,要求:1、判令解除张岩与被告签订的购房合同;2、被告腾退涉案房屋;3、被告配合二原告办理房屋产权证变更程序。
二、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张岩、刘维、张怀三位老人达成一致,将涉案房屋赠与被告,供被告结婚时使用。但是为了减少缴纳的税费,双方协商采取买卖的方式。故,合同双方实际是赠与关系,并非买卖合同关系。该合同中未对交房时间、付款时间、违约责任等具体事项进行约定,并且合同中约定的购房价款亦是与市价相差悬殊,种种迹象都能够证明该合同的订立完全不符合正常的交易习惯。故二原告以违约为由主张解除该购房合同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请求法院驳回二原告的诉讼请求。
三、审理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与张岩签订的购房合同中并未约定付款方式及期限、各项费用承担、交付时间、逾期交房责任、逾期付款责任、权属转移登记时间及违约责任等内容,《房屋共有权人对出售该房屋的意见》、《房屋权属情况的说明及房屋抵押和租赁情况的约定》、《付款方式及期限的具体约定》等附件也均为空白格式。
四、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判决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
驳回原告刘维和原告张怀的全部诉讼请求。
五、北京房地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条,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本案中,张岩虽与被告就涉案房屋签订购房合同及附件,但因该合同中约定的价款明显低于市价,合同条款亦未明确约定付款时间、付款方式、交房期限、过户事宜、违约责任等房屋买卖合同中对买卖双方利益存在重大影响的事项,综前所述,该合同内容完全不符合常理,法院有理由认定张岩在签订该合同时不存在获得购房款的目的。况且被告提出,张岩或二原告在可以主张房款的期限内,长达两年多的时间均为向被告主张过房款,对此二原告不认可但是未能就其主张进行举证,故法院有理由认定张岩与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不成立,二人实为赠与关系。非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其房屋买卖合同关系不成立,双方签订的该合同名为买卖,实为赠与。综前所述,二原告的主张无法得到法院的支持。
综上所述,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