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偷卖房产给婆家人 买卖合同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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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7-06-12

    我跟我对象结婚后,在他老家花了21万买了套83平米的房子,一直是他父母住着,他二哥两口子与他父母一起住在房子里。后来我公公婆婆去世了,房子一直是他二哥住着。现在我们要离婚,我发现两个月前那套房子过户到他二哥名下了,是我对象伪造了我也同意的文件,私自以10万元的价格签了份合同卖给他二哥了。请问律师,他们的买卖合同有效吗?

 

  靳律师给予以下解答:这套房子是你们婚姻存续期间共同购得的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你丈夫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未征得你的同意而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将房屋产权过户到他二哥名下,该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并且,通过时间节点、成交价款以及亲属关系来看,可以初步排除他二哥是善意取得。详细情况,建议与律师面谈。

 

  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七条婚姻法第十七条关于“夫或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的规定,应当理解为:

 

  ()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 ()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一条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工资、奖金; ()生产、经营的收益; ()知识产权的收益; ()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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