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远房地产靳双权律师成功办理一起单位自管公房案件
  • 原创
  • 靳双权
  • 2017-06-12


一、案情简介

尚某系国家C机关的在职员工,2007年国家C机关制定的《房屋处置方案实施细则》,将该机关一些房屋资源按照职工工龄、在该机关工作时间和职务三个因素积分排名,符合条件人员可以获得承租该机关中现有房源的公房承租权。非常幸运的是,根据国家C机关出具的实施细则,尚某取得了承租位于北京市西城区某号房屋,并居住至今。

尚某解决了住房问题后,满心欢喜,认真工作。然而好景不长,国家C机关曾担任领导职务范某突然来到单位,拿着两份房屋所有权登记在范某名下的房产证要说法,要求单位收回包括尚某、刘某居住使用的房屋。由于范某系该机关的前任领导,态度非常蛮横,单位当前负责的同志因为不了解当年的情况,看到真实有效的房产证全部乱了阵脚,纷纷表示,会尽快与房屋现有的使用人谈,让他们尽早搬离腾退房屋,归还与范某。

国家C机关随即找到尚某、刘某,出示了范某所持的房产证复印件,要求解除该机关与两人分别签订的单位自管公房租赁关系。毫无法律知识的尚某看到此情况,本能的认为:单位的历史遗留问题,牵扯到无辜的自己,本来通过正当渠道获得的房屋,转眼间就变成了非法侵占他人的权益,难道事实真的如此吗?自己的权益又怎么保护呢?于是,尚某悄悄和刘某商量,暂时决定不表明态度,先多方寻求下法律咨询。

尚某通过朋友、网络到处寻找律师咨询有关自管公房的问题。但是取得结果并不让他满意,很多律师给出的意见是,既然对方能够取得你租赁房屋的产权证,根据物权公示公信原则,房产证上的权利人很难被推翻,他可以基于所有权要求你们返还原物。况且,尚某手上没有任何证据能够证明自己通过正当的途径取得单位自管公房,他也不知道到底应该去哪取得这些对自己有利的材料。

尚某与刘某分头寻找律师咨询,得出的结论竟是惊人的相似。这让尚某、刘某感到保住自己居住的房屋的希望非常渺茫。此时,国家C机关房屋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再次找到两人,此次的态度非常强硬,他们表示如果二人拒绝交回登记在范某名下的房屋,范某马上就会起诉,并且会将尚某、刘某、甚至包括该机关告上法庭,最终一定是范某胜诉,尚某、刘某不得不配合法院执行。并且该机关表示,如果尚某、刘某将上述房屋返还范某,该机关会在日后具备其他房源时优先考虑分配给他二人。

经过充分考量,刘某决定将房屋返还范某,以换取该机关日后分配的其他房屋。但尚某不服气,虽然自己内心都不确定以后结果和走向如何,还是抱着试试看的态度,继续寻找在单位自管公房方面专业资深的律师。

经过多方打听,尚某找到了太远房地产律师网的靳双权律师,将自己的情况和缺乏证据的窘境告诉了靳律师。靳双权律师听取了当事人的讲述后,为当事人讲解关于单位自管公房的相关法律依据及当前尚某所处的位置。靳双权律师表示,当务之急系取得尚某通过正当渠道获得单位自管公房承租权的相关证据,让尚某前往国家C机关房屋管理部门调取相关书面材料,该机关相关处室并未给尚某加盖单位公章,这为后续的诉讼设置了极大的障碍。

尚某按照靳双权律师的指导调取了相关书面材料,靳律师咨询筛选了材料,并为尚某提出诉讼方案及主要核心观点。尚某认为,目前事态发展,单位和范某可以说是一个战线上的盟友,以我一己之力,而且还拿着一些复印件,能赢了这场官司吗?尚某赖以生活的房屋真的可以按照靳双权律师的诉讼方案而保住吗?基于对靳律师专业性的信任,尚某表示可以试试看。

二、诉讼过程

范某持有登记在其名下的产权证,这一强大的证据给原告范某以无比的信心,他认为作为所有权人当然享有对房屋返还请求权,国家C机关相关处室因为怕担责,而选择偏向范某的立场,表示的确自2013年开始就与尚某、刘某做工作,刘某已经将房屋交回范某了,只剩下尚某的房屋还没有完成腾退。在如此强大的证据和庭审严峻状况下,靳双权律师基于多年的办案经验、扎实的法律功底,提出尚某方的观点,压倒性的辩驳了原告范某方的诉讼请求。

靳双权律师提出如下观点:

首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第三条明确规定,因单位内部分房引发的占房、腾房等房地产纠纷,法院不予受理。换言之,原告范某与国家C机关及尚某的案件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范围。

其次,尚某基于正当途径获取单位自管公房的承租权,其合法享有占有、使用房屋的权利。

尚某系根据《国家C机关房屋处置方案实施细则》中规定的申请条件,经过正当的途径申请、评分、排名、批准、公示等程序取得单位自管公房正当的承租权。

第三,根据靳双权律师指导尚某调取的关键证据《机关房源情况表》显示,范某早期已经将包括刘某、尚某承租的两套公房已经交换到国家C机关,换取机关将他处住房重新分配给范某,涉案房屋的所有权范某始终未配合单位办理。

第四,基于尚某通过合法途径取得涉案房屋正当的承租权,此种单位自管公房承租权不等同于一般的承租权,不能随意撤销租赁合同。

由于单位自管公房分配实际是国家给予全民的福利待遇,尚某合规合法取得承租权,于2007年起按时交纳房租及供暖等费用,由于单位未能处理好历史遗留问题而给尚某造成讼累。单位不能随意解除具有福利性质的公房承租合同。

最后,范某的起诉已经超过诉讼时效,不再受法律保护。

2007年国家C机关将涉案房屋分配给尚某,范某明知,但在2016年才主张相关权利,已经超过法律规定两年诉讼时效。

综上,根据涉案房屋历史沿革情况表明,该房屋的核心争议焦点仍然是单位内部因分房而引发的占房、腾房纠纷,不应属于人民法院主管范围。

三、法院审理结果

根据被告尚某调取的相关书面材料,虽然是复印件,原告范某表示无法核实上述材料之真实性,但书面材料的出具机关国家C机关对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同时尚某确系通过国家C机关单位职工内部分房而取得的涉案房屋的钥匙并入住,且按时支付房租。该纠纷确系因为单位内部分房而引起的占房、腾房等房产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范围。因此法院作出裁定:驳回原告范某的起诉。

四、太远房地产律师网靳双权律师案件点评

案件结果尘埃落定,当事人尚某感激与激动之情溢于言表,作为房地产专业律师,能够用自身的专业知识为当事人提供优质服务,并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律师从业者是莫大的荣誉与肯定。

本案是典型的单位自管公房案件。计划经济年代,公房承租应运而生。在房屋价值或者说公房承租价值不大的相应历史时期,实物分配系国家为解决职工住房问题的重要惠民举措。随着1998年房改政策实行,一部分公房可以经过相应的程序转换产权私有。在本案中,范某作为单位前任领导,通过一定途径将房屋所有权登记在己方名下,看似强有力的证据材料,却无法扭转败诉的局面。这就需要当事人,尤其是律师明确与公房有关的很多法律点。本案中,正是基于以往深厚的办案经验,我们首先指导当事人取得对自己观点加以证明的证据,其次把案件的争议点提炼,围绕争议点辩驳有利自己的观点,选取正确的争议解决方向,自然困难迎刃而解。对比和尚某遭遇一样的刘某,就因为对法律的不信任,法律意识的缺失,包括没有具备在逆境中坚持的信念,最终将房屋交回单位,自己落得无家可归的境地。在此,太远房地产律师网靳双权律师提醒广大当事人,一旦发生纠纷,一定要聘请专业资深的房地产律师,我们是高效、办案有力的专业团队,为您办案过程中提供值得信赖、专业的法律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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