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名买房引发官司 谁是实际产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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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7-06-09

  有人靠炒房挣钱,有人靠股票挣钱,近几年房价的涨幅巨大,所以很多炒房客在房产方面赚了不少钱。对于炒房客来说,最重要的就是购房资格,有资格购房才能赚取大笔钱财。随着新政的到来,很多炒房客失去了购房资格。为了赚取钱财,他们想到了借名买房。借名买房有风险,生活中很多人因借名买房而吃上了官司。下面请小编为大家讲解一则实例。

 

  房先生手中持有多套房产,已被列入限购范围。在楼市中尝到甜头的房先生并不甘心,总想用办法应对限购政策。借名买房,成为他的得意之举,岂不想,这个看似聪明之举差点让他的投资打水漂,还惹上了官司。

 

  1、买房无门

 

  我的名字能买房吗?”刚开始看到限购政策,房先生以为是“走过场”,没想到这次宏观调控如此严厉,他到各个售楼处去咨询,得到相同的答复“没有资格再买房了”。

 

  在楼市中投资,房先生如鱼得水,但如今他被挡在了楼市门外,心里很不是滋味。有中介向他出主意:可以用别人的名义买房。

 

  该用谁的名字呢?房先生开始想到了妻子的名字,但是限购以家庭为单位,妻子也被限购了。父母、亲戚、朋友……这些名字在他的脑海里都过了一遍,都因为种种原因被否定了。于是,他的眼光落在了在家里做保姆的身上。

 

  小陈来自农村,从16岁开始就在房先生家里做保姆,至今已经有4年,在房先生看来,小陈比较忠厚,人比较靠得住,而且肯定没有房产,他就与小陈协商,决定借用保姆名义购买房屋并办理银行贷款。

 

  2、“挂名业主”

 

  小陈满口答应。20076月,房先生借用小陈的名义购置了总价为300万元的1套房屋,支付首付款100万元。

 

  为避免日后对房屋的产权产生争议,双方签下《隐名购屋合同》,载明“由房先生出资,以小陈名义购置的1套房产所有权归房先生所有。若房先生欲售出房地产或更改所有权人时,小陈需无条件配合办理各项手续。”一个月后,房先生再次借用小陈的名义与银行签订《个人房屋抵押借款合同》,贷款200万元,借期20年。之后,贷款一直由房先生负责偿还。

 

  另外,房先生还以小陈名义缴纳燃气设施费、房屋维修基金和房屋契税、物业管理费。可以说,所有的手续和款项都是房先生操作和出资,保姆只是“挂个名”,只是一个“挂名业主”。

 

  3、“业主”夺房

 

  半年之后,房先生的这套房子果然上涨了,房先生仔细一算,除去一些成本开支,还有三成的盈余,已经出乎自己的意料。卖掉!房先生马上闪出这个念头。

 

  小陈开始很支持,但是当房先生一联系上买家,得知房子涨了这么多钱时,她变得有些支支吾吾,并有些拖沓。

 

  “你傻呀,这房子是‘你的’。”在一次和老乡的聊天中,老乡给她出了个坏主意。

 

  受到老乡的怂恿,小陈第二天向房先生摊牌,称房子是自己的,不同意卖掉;如果房先生一定要卖的话,要分一半给自己。

 

  听到这话,房先生气得快要疯掉,他怎么也没想到,一向忠厚老实的保姆在金钱面前会突然变得如此无耻。

 

  但是,无论房先生怎样咆哮发怒,执迷不悟的小陈始终坚持自己的要求,一点也不松口。

 

  4、合法业主

 

  没有小陈的协助,房先生的房子自然卖不掉。万般无奈之下,房先生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这套房屋的产权归自己所有,小陈应协助办理过户手续。

 

  小陈却称,自己是合法业主,不同意归还。在法庭审理中,小陈又对房先生向法庭提交的《隐名购屋合同》上自己签字的真实性提出异议,认为不是本人所写,提出了笔迹鉴定的申请。经鉴定,《隐名购屋合同》系小陈笔迹。

 

  另查明,截止案发,涉案这套房屋的剩余贷款金额为110万元。房先生为保证上述房屋的顺利交易过户,已将110万元交至法院,并表示愿意承担交易过户期间发生的相关费用。

 

  法院认为,产权登记具有公示公信力,但这仅表明该登记的对外效力,而不影响双方内部对房产权属的重新确认。因此上述房屋虽登记在小陈名下,但不影响房先生要求确认该房屋权利的行使。从房先生提供的一系列证据,特别是双方签订的《隐名购屋合同》的内容可反映,小陈已确认涉案这套房屋的购房款由房先生出资,以小陈名义购买,所有权归房先生所有。若房先生欲售出房地产或更改所有权人时,小陈需无条件配合办理各项手续。现房先生提供的支付首付款及偿还银行贷款凭证也证明了其出资情况。而小陈则认为系其出资,但未提供相关证据,故对她的出资抗辩意见不予采信。

 

  鉴于房先生目前已将110万元交至法院,并表示愿意先行还清银行贷款本息,对此予以准许。小陈应在房先生清偿完毕全部贷款本息并注销设定在上述房屋上的他项权利(抵押)登记后,协助房先生将上述房屋的产权办理过户。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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