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在遗产继承中,有时会出现受遗赠人丧失受遗赠权,原因是什么呢?
一、受遗赠权的丧失的原因有:
1.受遗赠的国家、单位、集体、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先于遗嘱人死亡或者撤销的,遗赠即不发生效力。
2.受遗赠人在2个月内,作出放弃受遗赠的表示;从知道受遗赠后2个月未作出接受的表示,视为放弃受遗赠权,从而引起受遗赠权的丧失。
二、如果受遗赠人故意危害遗赠人符合合同法以下规定情形的,可依法办理。
《继承法》第一百九十二条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第一百九十三条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销赠与。
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六个月内行使。
第一百九十四条撤销权人撤销赠与的,可以向受赠人要求返还赠与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