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他人名义购买微利房有风险,购买需谨慎。昨日,市中级法院二审开庭审理一宗微利房产权纠纷案,一审法院认为,原告虽然装修并实际使用涉案房产,涉案房产应归产权登记者所有,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以他人名义购房惹纠纷
该案房产位于福田区景西大厦, 建筑面积为115.46平方米,2000年7月购买价为51万余元。原告牛某诉称:这套房产是他购买的,但因当时不便以自己的名义办理房产所有权手续,因 此商量以潘某某、钟某夫妻的名义购买此房,等条件成熟后再过户给他。房屋入伙后,也一直由牛某自己装修并居住至今,潘某某夫妻也书面确认该房产属于原告牛 某,并承诺以后将进行过户。但现在潘某某、钟某不但没有遵守和自己之间的约定,及时为其办理过户手续,反而在两被告之间的离婚诉讼中要求分割该房产,严重 侵犯了其合法利益。他请求法院判令确认该房产系其所有,房屋产权过户到其名下。
福田法院一审开庭时,潘某某、钟某则称,涉案房屋是微利房,是政府针对特殊群体,需要经过审批程序才能购买的,牛某并不具备购买微利房的条件,也没有证据证实该房屋是牛某购买的。何况,他们一方根本不认识牛某。
法 院审理查明,2000年7月3日,钟某的姐姐钟某某利用潘某某、钟某夫妻的名义买了这套房,合同签订后,钟某某以妹妹、妹夫的名义支付了1万元定金。当时 钟某某为深圳某科技发展公司的股东,该公司代钟某某支付了首期款25万余元。2000年8月7日,钟某某仍以其妹妹钟某的名义,通过银行按揭贷款支付了剩 余购房款25万元。2010年4月20日,涉案房产经深圳市房地产权登记中心核准,登记在潘某某、钟某名下,潘某某、钟某取得全部产权。
购买房产时,牛某和钟某某都是深圳某科技发展公司的股东。该房产交付使用后,钟某和潘某某都称房屋由钟某某交由该公司高管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