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中介费的房屋买卖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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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7-06-06

  在限贷政策越发严厉的背景下,买方通过房产中介刚签订买房合同,很快就发现无法从银行获得贷款(或获得足额贷款),中介费应由谁买单呢?近日,三水法院审结一起涉及房屋中介费的房屋买卖纠纷案。

 

  去年11月,经房产中介介绍,李某看中了三水汇丰花园的一套房产。在中介的积极联络下,李某与房主达成了购房意向,并支付了2万元定金。126日,买卖双方及中介一起签订了《二手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李某以40万元的价格购买房屋,承诺于201141日前办完银行按揭手续;买卖双方共同委托中介办理房产交易手续,中介按照房屋成交价2%的标准收取服务费8000元,由李某在办理土地使用权过户手续当天支付。合同签订后,中介协助李某向银行申请购房款的七成贷款。但因银行从今年初开始收紧住房贷款业务,而李某又年过五旬,没有稳定的收入来源,多家银行拒绝向李某提供贷款,即使有一两家愿意贷款也不可能提供高达七成的贷款。因无法从银行贷到足额款项,李某只能损失2万元定金与房主解除了买卖合同。但此举却让为促成这笔交易忙前忙后的中介傻了眼,谁来为中介费买单呢?

 

  法院审理认为,李某为购房需要,委托中介为其提供订立房屋买卖合同的机会以及相应的媒介服务,故李某与中介之间属于居间合同关系。中介为李某提供房源信息,带领李某看房,提供选购意见、解答买卖手续的咨询、协助办理银行按揭手续等,并促使李某与房主达成了房屋买卖协议,故中介已履行了居间义务,李某理应支付中介费。李某作为理性的成年人,在签订合同之时应对合同风险以及自身的义务有充分的认识和预见,银行信贷政策变动带来的不利后果应由其自行承担。按照合同的约定,中介应为买卖双方办理房产过户手续,现因房屋买卖协议已经解除,客观上造成中介协助办理房产过户手续等居间义务无须履行,故依据民法的公平原则和等价有偿原则,法院酌情确定李某应支付4000元中介费。

 

  房屋买卖是一种标的额相对较大,与买卖双方有切身利害关系的合同。付款义务人在购房前应对房屋买卖的相关政策有一定了解,对合同订立后可能出现的履行障碍作出相应的准备。今年以来,由于央行不断提高存款准备金率,商业银行手里的“存货”越发吃紧,贷款利率不断上浮,银行房贷门槛越来越高,审批时间越来越长,房贷无法获批的情况也逐渐增多。因此,在当下调控非常阶段,买房人在贷款购房前一定要做好两手准备。签订购房协议前最好能先联系贷款银行,确认房贷能够足额按时发放。而为避免政策日久生变,还应尽量缩短整个房地产交易的过程,尽快让“生米煮成熟饭”,同时尽可能提高首付款比例(或另外准备一部分房贷补足预备金),以应对银行未能足额发放申请额度时带来的风险。否则,一旦在签约后因贷款搁浅而无法履约,则很有可能会面临损失定金、佣金照付的尴尬境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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