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4日,广州市房地产中介协会发布行业纠纷与投诉处理工作报告显示,2016年7月1日至7月31日期间,协会受理投诉7宗。
其中,一些投诉与借用他人名议购房有关。为此,中介协会提醒购房者,借用他人名义买房,应签订书面协议,避免在纠纷中面临举证困难,以及中介公司与经纪人应尽职履行审查报告的义务,否则需承担房屋瑕疵的责任。
案例:借用他人名义购房引官司
陈某是浙江人,与其表哥梁某在广州合伙做餐饮业,生意红红火火。2015年5月,陈某认为楼市回暖,欲购一房屋以做投资,但因自身非本市户籍,且名下已有一套房屋,不具备购房资格。
在苦恼时,他想到本市户籍的表哥梁某,认为彼此为亲戚关系,可以信任,欲借用其名义购买房屋。随后,陈某与梁某协商,梁某同意借用其名义购买房屋。
2015年6月10日,陈某在某中介公司的介绍下,看中位于二沙岛的一处豪宅。陈某全额支付购房款,将房屋落户在梁某名下,双方未签订借名购房协议。
2016年6月20日,梁某因赌球,在外欠下高额赌债,其向陈某借钱求助,但遭到拒绝。在走投无路下,梁某心生歪念,决定将二沙岛豪宅出售以抵债,并待陈某外出时,带经纪人及购房者实地查看物业。
陈某外出回来后,经邻居告知梁某带人看房一事后,立即向梁某讨说法。梁某振振有词表示该房屋登记在其名下,无任何证据证明该房屋属于陈某所有。双方争论无果,陈某无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梁某终止出售行为,并将房屋过户至自身名下。
此案法院仍在审理,陈某花了很多精力收集证据来证明借名购房的事实,对当初没有签订借名协议而懊悔不已。
专家:借名购房务必签订书面协议
广州市房地产中介协会法律咨询服务中心的周冬云律师介绍,实际购房者与名义购房者之间不签订书面的借名买房协议的情况比较常见,往往只有口头协议。但是,由于口头协议难以证明,一旦产生纠纷,则会面临举证困难的尴尬局面,本案的陈某与其表哥梁某的争议即属于这种情形。
在此,协会法律咨询服务中心律师提醒广大消费者:借名购房,应签订借名购房协议,以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明确房屋权属。
如果没有书面借名买房协议且无法补办的,实际购房者一定要保管好所有证据的原件,比如:买卖合同、所有发票及其他付款凭证、银行转账记录、贷款及还款资料、入住手续、物业费水电费等相关居住缴费手续等等。
此外,如果实际购房者是因为不符合限购政策规定的购房条件而借名购房的,一旦产生纠纷,实际购房者应在法院一审判决前取得购房资格,否则,即使法院确认实际购房者是房屋的产权人,也不会判决将房屋过户给实际购房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