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和李某两人是朋友。王某与冯某共同购买了一套房屋。王某为方便自己不在上海时能够顺利办理上户登记,王某与自己的朋友李某签订了一份《协议书》,约定该房屋产权以李某名义登记,但王某可在任何时候要求李某无条件将属于自己的产权移交给自己。第二日,王某和李某又签订了一份《房屋产权转让协议书》,约定王某将该房屋产权自己所有部分、装修设施、办公设备转让给李某,并且登记于李某名下。后来,另一房主冯某将自己房屋的份额转让给了李某,李某于是取得了以自己名义登记的房屋产权证。
王某得知此事后多次联系李某,要求其归还属于自己的一半房屋,但李某一直予以拒绝和回避。王某认为自己对房屋享有一半产权,于是将李某起诉至锦江法院。
争议:两份协议书表述相反 双方各执一词
王某认为,和李某签订《协议书》,主要是为方便自己不在上海时能够顺利办理上户登记。协议签订后李某按18000元/年的金额通过银行划账,先后向王某给付3-4次。而对于第二日两人签订的协议书,王某表示是为了办理房屋登记,必须签订一份这种形式的转让协议书,第二日的协议书并不是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不具备商品房买卖协议的基本要件。
对于王某的说法,李某表示了不同意见。李某称,王某曾同意自己免费使用讼争房屋,后来又提出将该房屋卖给自己,所以双方签订了《房屋产权转让协议书》,该协议才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自己依据协议变更房屋所有权人符合法律及合同约定,购房款自己已分期付清,之所以未在协议中写明购房款是为了避免冯某的优先购买权。李某认为王某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判决:证据加推理 助原告要回一半房屋
法院认为,李某称双方签订代为持有的协议后,王某又提出将讼争房屋卖给自己,因此才有了第二日的协议。但分析第二日协议的合同条款,作为房屋买卖的合同缺少实质性的房屋价款条款,也无其他证据证明双方曾经约定过房屋价款,李某又不能证明已向王某支付过房屋的价款。李某提供的四张银行转账凭条因无法确认户名法院未予确认。
而王某提出第二日的转让协议是为了履行前日的代为持有协议而签订的,用于交给开发商办理李某的所有权登记,王某对两份协议的上述解释更为合理。最后,法院判决王某享有该房屋50%的所有权,李某协助王某在判决生效后30日内,将该房屋变更为两人共有。
律师提醒:借名买房风险大,预控风险,保留证据是关键
本案虽然法院最终通过合理性原则判定了原告拥有房屋所有权,但从王某的整个房屋买卖行为来看,充满了法律风险。律师建议购房者尽量不要采取借名的方式购房,除了会发生本案中代持有人不愿履行过户义务外,还有房屋被查封,被抵押,被出售等等风险。如果非借名购房的话,购房者应聘请专业律师做一系列的前期法律风险控制工作,并保留所有相关证据,以防出现纠纷发生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