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名买房引争议 据理力争终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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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7-05-24

    2016年的4月,孙女士夫妇找到靳双权律师,讲述了他们的遭遇:

 

  孙女士大学毕业后2000年左右来到北京发展,当时在所在单位与张先生是同事关系,都是年轻人有共同语言,相处比较愉快,但仅仅是同事关系。在2002年左右,孙女士小有积蓄,想在北京购置一处房产,当时并不存在限购及购房资格等问题,孙女士可以购买任何商品房。但是当时北京主城区拆迁有一批所谓的经济适用住房指标,当时的经济适用住房并非现在所说的经适房,具有政府保障性质,当时的经适房只需要具有北京户籍就可以购买,房屋都在现在的五环以外,当时的北京人(主要指具有北京户籍的人口)没有人愿意购买这种房屋。由于当时的房地产市场并不向现在这么热,经适房的价格与商品房的价格差距并不大,但是对于在北京打拼的外地人(非北京户籍人员)还是有一定吸引力的。

 

  当张先生得知孙女士购房的想法后,同意用自己的名字让孙女士去购房,待具备过户条件的情况下,再过户至孙女士名下。孙女士很感激,但只是朋友之情。

 

  在20028月,孙女士用张先生的名字在回龙观地区购买了一处房产,并办理了按揭贷款手续,当时使用的名字都是张先生的,张先生也予以配合。后来所有的按揭贷款每月都由孙女士偿还,交房后,孙女士进行了装修并实际入住至今。直至前两年,涉案房屋具备过户条件了,孙女士找到张先生要求过户,张先生总是以有事推脱。孙女士觉得都是朋友,也就没有太催促。直至2016年初,房地产波动较大,再找到张先生时,就明确拒绝,说房子登记在自己名下房子就是自己的,拒绝将涉案房屋过户至孙女士名下,并要求孙女士搬离涉诉房产。这急坏了孙女士夫妇,这可是孙女士在京打拼的唯一住房,如果房屋被收回将面临着流离失所,无奈之下找到靳双权律师。

 

  【律师分析】

 

  靳律师详细了解案情后,认为本案有利的地方在于:购买涉案房屋的所有原始票证在孙女士处保管包括购房手续、按揭手续、装修手续、房屋所有权证书,房屋实际由孙女士居住使用。主要风险点在于第一,双方没有书面的借名购房协议;第二,涉诉房产现在有部分按揭没有偿还。根据我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合同可以是书面的也可以是口头的,对于口头合同有足够的证据及合理的解释也是受法律保护的。对于按揭贷款问题,应该将银行追加为本案的第三人参与诉讼,是否能够过户还要征询银行的意见,如果银行同意孙女士代为还款并办理涉案房屋解抵押问题,那么这个案件胜诉的几率将大大增加。在靳律师细致的梳理证据,组织完整的证据链之后,并按照靳律师的诉讼思路向人民法院递交了起诉材料,为防止涉诉房产被张先生转移,靳律师还建议孙女士提供担保,对涉诉房产进行了财产保全,为孙女士能够顺利取得房产提供了保障。

 

  【法院判决】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孙先生提起了反诉,并两次变更反诉请求,在案件审理中提出了对涉诉房产进行评估,而且对借名事实百般抵赖。但终逃不过正义的审判,历经5次庭审,最终查清事实,法院依法认定双方存在事实的借名买房关系,要求被告配合办理房屋产权转移登记手续并承担诉讼费用评估费用三万余元。

 

  【案后语】

 

  靳律师认为,诉讼并不是解决争议的唯一途径,但是诉讼是维护权益的最后防线。本案中,在发生争议之前,孙女士是同意支付被告张先生一部分补偿的,但是由于被告过于贪心,导致非但没有得到任何补偿,反而耗费精力且支付了三万余元的诉讼费用,得不偿失。本案对方没有上诉,目前房屋已经过户至孙女士名下。

 

  在京的经济适用住房以2008411日为时间分界线,在此日期之前的经适房并非当下意义的保障房,购买并没有过多的条件限制,而在此日期之后的经适房是具有保障性质的,购买时要符合政策的规定,具备一定的条件限制。所以在该日期之前借名购买的房屋,具备上市交易条件的,借名人要求出名人配合办理过户手续的,人民法院是一般是予以支持的。

 

  借名买房无论在过去还是现在都是存在风险的,看似简单的法律问题,但并非非专业人士可以处理的。靳律师建议无论是您现在想借名买房还是已经借名买房了,希望委托专业人士处理,专业的人做专业的事是有道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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