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相邻关系是指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在行使所有权或使用权时,因相互间应当给予方便或接受限制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案情】
陈某与王某住宅前后相邻。1998年8月,陈某翻建楼房,同年10月,陈某用砖块铺了进宅路。2000年7月,陈某又将进宅路改成了水泥路。今年8月2日晚上,王某以陈某未经他同意在其自留地上铺设水泥路为由,用铁锤敲水泥路,水泥路面东段被敲了一个大窟窿。同年10月,陈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王某恢复原状。
【审判】
法院审理认为,该水泥路系陈某进出宅的必经通道,相邻房屋另一方的王某应有容忍义务。因此,法院支持了陈某的诉讼请求。
【评析】
本案的关键在于如何正确理解相邻不动产所有人或使用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相邻关系是指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在行使所有权或使用权时,因相互间应当给予方便或接受限制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从本质上讲,相邻关系是基于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对相邻各方权利的延伸或限制。这种权利的延伸或限制,既不损于所有人或使用人的正当权益,同时也满足了对方的合理需要,对于充分发挥财产的效用,减少纠纷,稳定社会经济秩序,加强人们之间的协作,保护社会公共利益,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因此,处于相邻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负有积极作为和消极不作为两方面的行为,具体表现在,相邻任何一方都要以自己的财产为对方提供某种必要的便利,相邻方在他人财产上行使权利时,应尽必要注意义务,避免给他人造成损失。
本案的法律关系属于相邻土地通行使用关系,一方必须在另一方使用的土地上通行的,应当予以准许,当然,如造成损失,应给予赔偿。陈某在1998年翻造新房时即铺设了进宅路至今为止已有7年,且该路段对于陈某方便生活、生产具有相当大的意义,作为相邻另一方的王某对于陈某合理使用其自留地负有容忍义务,不得采用破坏、堵塞等手段影响陈某通行,否则陈某有权要求王某恢复原状或排除妨碍。
【法律链接】
《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 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