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屋作为不动产,其所有权的变更、转让必须依法进行登记,房屋权属登记是房屋所有权取得的必经程序,只有“房屋产权证”才是所有人享有房屋所有权的合法证明。
公房变为私房,儿子儿媳共同支付了购房款,但产权证仍是公公的名字,儿子儿媳离婚时,这样的房屋应归谁所有呢?按照本月实施的《物权法》,桥东法院判定,房子归公公所有。
程男与张女结婚后一直住在由程男父亲单位所分的房屋内,该房屋的所有权由程父单位享有。实行房改后,程男夫妻共同支付了购房款,房屋由公房变为私房,房屋产权证的姓名登记的仍是程父。程男与张女离婚时,程男主张房屋的所有权由其父亲享有,张女主张房屋的所有权为夫妻共有。
桥东法院认为,《物权法》第9条规定,不动产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的不发生效力。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可见房屋作为不动产,其所有权的变更、转让必须依法进行登记,房屋权属登记是房屋所有权取得的必经程序,只有“房屋产权证”才是所有人享有房屋所有权的合法证明。本案中,房屋产权证登记的是程父,房屋归程父所有。
同时,《物权法》第15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的效力。本案中,张女没有提供双方与程父之间有任何有关物权变动约定的证据,不能证明房屋所有权的变更。因此本案房屋的所有权只能按房屋产权证上登记的姓名确定,即该房屋应归程父所有。最后,法院判定,房屋归程父所有。
法官认为,程男夫妻所支付的购房款应按共同债权处理,债务人为程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