售后公房产权人过世 产权人如何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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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6-11-14

  引言:售后公房产权人过世 产权应归谁?根据本市购买共有住房的规定,购买共有住房应先取得该房屋内同住成年人的书面同意,由同住人和承租人协商确定产权人,可以由一人所有,也可以由多人共有。

  有三兄妹委托中介公司出售一套房屋。其产证“附记”页中记载:该房屋为售后公房。该房屋的产权人为该三兄妹的父亲李某,已过世。另外,该房屋内尚有两个亲属的户口,两人与李某一直同住,现已成年。三兄妹称其三人为产权人的法定 继承人,理所应当有权出售该房屋。

  这一交易关键问题是明确产权,究竟谁有权处分该物业,谁是该物业的现有产权人。根据现有产证记载,三兄妹并非该房屋的产权人,无权对该房屋进行处分。但是,该套房屋的产权人已死亡,生前未留下遗嘱,且李某的配偶及李某的父母均先于李某死亡。因此,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三兄妹是产权人的法定继承人,可成为该物业的共有人。

  分析

  两位同住成年人的出现,使得产权人的确认出现分歧。

  根据本市购买共有住房的规定,购买共有住房应先取得该房屋内同住成年人的书面同意,由同住人和承租人协商确定产权人,可以由一人所有,也可以由多人共有。另外,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处理公有住房出售后纠纷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第9条有如下规定:“按九四方案购买的房屋,产权证登记为一人的,在诉讼时效内,购房时的购房人、工龄人、职级人、原公房的同住人及具有购房资格的出资人主张房屋产权的,可确认房屋产权共有。”

  因此,一旦房屋中有共有人存在,确定房屋产权归谁可能出现两种情况。如果三兄妹的父亲李某在当时在使用权转产权时,征得二位同住成年人书面同意的,则该房屋的现有产权人就是三兄妹。如果未经书面同意,且李某是根据九四年出台的房改方案购买该房屋的,则该房屋同住成年人可与李某共有该房屋。条件是,同住成年人应在诉讼时效内向法院提出共有主张的,方可与三兄妹成为现有产权人。 (来自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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