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完善我国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制度的若干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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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6-11-11

  引言:关于完善我国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制度的若干建议如下:(一) 加强立法力度(二) 建立完善的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制度。(三) 建立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有偿使用制度。(四) 建立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制度。

  (一) 加强立法力度,完善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立法体系,全方位、多角度的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使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有法可依。我国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健全缺乏法律依据,如果没有一套完整的法律规定加以保障,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制度是不可能健全的。就立法来说,应当制定一部完整的《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法》,其中详细规定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概念、取得方式、内容、行使、消灭、流转、法律责任及其他法律应当规定的条款。构建一个完整的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法律体系是完善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制度的前提。

  (二) 建立完善的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制度。在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混乱,不利于对农村居民合法权利的保护,我国现行法中又没有规定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登记机关,因此有必要建立完善的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制度,明确权利人的权利,减少纠纷。梁慧星先生明确指出,中国现在的问题是不动产登记制度存在多个登记机关,多头登记。甚至有的登记机关,藉登记以牟取不当利益。不动产登记虽然由国家设立的登记机关办理,但本质上属于“服务行政”性质,与行政管理权之行使无关,更不应容许异化为一种“权限”并用来牟利。因此,中国物权法所设想的不动产登记机关,应当同时解决登记的统一问题和与行政管理权脱钩问题,建立一个统一的、与行政管理脱钩的不动产登记制度。实现法律根据、法律效力、登记机关、登记程序、权属文书的统一,并使登记机关没有行政管理权。 [9]从实质主义登记原则、公示要件主义原则出发,不动产登记机关应该是司法机关, 而不是行政机关。 [10]我国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登记机关应该与行政管理相脱钩,统一到县级人民法院。 [11]同时,应明确登记与否并不影响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的效力,只是不能对抗善意的第三人。

  (三) 建立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有偿使用制度。我国现行的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制度实行的是无偿使用制度。我国曾经在1990 年试行过农村宅基地的有偿使用制度,但是为了减轻农民的负担,在1993 年7 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涉及农民负担项目审核处理意见的通知”中取消了农村宅基地有偿使用收费和农村基地超占费。但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无偿使用的制度日益暴露出弊端。这是因为,无偿使用宅基地是基于“一户一宅”的规定,由于现阶段“一户多宅”的现象严重,如果再贯彻无偿使用的原则势必鼓励农村居民多占、超占宅基地,影响农村宅基地资源的合理分配,造成宅基地资源的紧张,进而占用耕地。所以,笔者认为应建立农村宅基地有偿使用的制度,而且有的地方已经实践了这种制度(山东省淄博市淄山区实施了拍卖宅基地使用权的措施有效制止了宅基地使用过程中的混乱现象,并且成效显著 [12]) 。需注意的是“有偿使用”专指对“一户一宅”以外的宅基地的使用进行收费,标准面积内的宅基地的使用是无偿的。换句话说就是只对多占、超占的宅基地的使用进行收费。这样,既考虑了国家减轻农村居民负担的政策,又能够约束居民多占、超占宅基地行为,进而能够节约土地资源,促进宅基地的有效利用,避免占用耕地。

  有偿使用的具体措施如下:对在标准面积范围内的宅基地不收取任何费用;对超过标准面积的宅基地收取超占宅基地使用费;不交超占宅基地使用费的,集体经济组织可以给予合理的宽限期,在宽限期内仍没有正当理由拒不交付的,集体经济组织有权收回超占的宅基地;集体经济组织收取的超占宅基地使用费应用于集体公共设施建设,不得挪作他用;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对集体经济组织的行为进行监督。

  (四) 建立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制度。目前,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流转是被严格禁止的,宅基地使用权不能出租、出卖、抵押、入股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这一规定已经不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了。而且,由于这种禁止流转的规定引发了许多问题,比如:宅基地非法交易市场的形成;宅基地使用权归属混乱;农村居民贷款困难;进城落户的农村居民出售宅基地使用权困难;想回农村居住的城镇居民又无法得到宅基地使用权等等。现实经济的发展状况迫切需要建立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交易市场。

  要建立合理的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制度,必须作好以下几个方面:1 、放宽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人身份的限制,非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人可以通过转让、承租等非申请的方法获得农村宅基地使用权;2 、对超占、多占的宅基地的使用要缴纳使用费;3 、通过立法,明确规定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可以单独出租、出卖、抵押、赠与及入股等,并同时规定,通过以上方法丧失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不得再申请宅基地;如果移转的宅基地属于原使用权人多占、超占的宅基地的,移转后的宅基地使用权人仍需向集体经济组织缴纳多占、超占宅基地使用费;4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变更及消灭,都必须到县级人民法院进行登记,不登记不能对抗善意的第三人;5 、建立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市场,规范流转行为,对采用非法手段进行暗箱操作的要进行严惩;6 、明确规定不论宅基地使用权辗转于谁手,宅基地的所有权仍属本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使用权人应无条件接受集体组织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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