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根据继承人继承财产的方式,继承可分为法定继承与遗嘱继承。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被继承人的遗嘱合法有效,其效力就优于法定继承的效力,优先按照遗嘱进行继承。
2013年7月10日,某省直单位退休的老干部陈某新病重,将大儿媳刘某娟、孙女陈某好、孙子陈某晨、二儿子陈某国叫到自己家中,当面叫陈某国从木箱里拿出一式两份的遗嘱,一份给刘某娟,一份给陈某国。遗嘱的内容是:“我陈某新名下有两套房产,一套位于AA路BB号,我自2005年开始生病,一直由二儿子照顾至今,AA路房产在我去世后归陈某国所有;另一套位于CC路DD号的房产归大儿媳刘某娟所有。”过后不久,陈某新病逝。当事人之间因房屋继承而发生争议,陈某晨认为该遗嘱剥夺了他的继承权,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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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民法上的继承,特指财产继承,是指将自然人死亡后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照死者所立遗嘱的指定或根据法律的规定转归有权取得该项财产的人所有的法律制度。根据继承人继承财产的方式,继承可分为法定继承与遗嘱继承。
遗嘱继承,是指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按照被继承人的合法有效地遗嘱,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继承方式。在遗嘱继承中,继承人、继承人继承的顺序、继承人继承的财产的份额等都是由被继承人在遗嘱中依法确定的,即决定于被继承人生前的意思。
本案中,陈某晨之所以认为他的权益受到侵害,是因为他不清楚两种继承方式的效力不同。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被继承人的遗嘱合法有效,其效力就优于法定继承的效力,优先按照遗嘱进行继承。陈某新让其子陈某国当着大家的面将一式两份的遗嘱分别交于刘某娟和陈某国,可见该遗嘱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合法有效的,继承人按照遗嘱分配遗产是合法的,陈某晨的主张于法无据,得不到法院的支持。